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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我會得到一筆獎金,但因為被追過排名,我獎金變少了,於是我心想能從其他地方獲得獎金,但這個獎金同樣要與人爭,那些人都是幫助過我的人,我如果在這個項目和他們爭我一定能拿到並把其中一個人擠出去,但這樣對幫助我的人感覺很不好意思,也擔心之後那個人翻臉不再幫忙,所以我究竟要不要為了更多的獎金而冒這個風險呢?
各位前輩好,今因為週六所屬部門所有同事(除主管外)皆無法配合加班,目前老闆告知日後需每周排定一位員工於公司有需求時配合加班(可與其他同事協調),若所有人皆無法出勤,則"取消"該排定員工之責任獎金或其他獎金,以上事項由主管先行口頭轉述,日後應會有公告,且目前依主管所述,此新增規定只有本人所屬部門有。 最大的問題在於何謂獎金?因不久前離職之員工與公司產生之勞資糾紛(文末詳述),老闆將所有員工薪資拆分為底薪與獎金,底薪即為法定最低薪資27470,其餘則為獎金,以本人為例,本人上月獎金共約5600,分為全勤、職能獎金及責任獎金,而其中責任獎金占2600,即本人若依上述規定無法配合加班而受到懲處,該月薪水便會被扣除2600,即使是扣除全勤或職能獎金也會扣除約1500。 因此想請問各位前輩,在符合勞基法第42條,亦即在有正當理由前提下: 1.上述規定由雇主單方面制訂而未與所有與之相關員工討論是否違反勞基法或相關法條? 2.不論第1點有無違反,以扣除獎金的形式(甚至考慮本人所屬公司之薪資結構)作為懲處是否違反勞基法或相關法條? 3.若第2點無違反,直接扣除單項獎金之所有面額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4.若雇主一意孤行想強制執行該規定,作為一名員工能有怎樣的救濟手段,又該蒐集哪些資料以求自保? 以上問題希望各位前輩們不吝指教,謝謝。 文末補充: 上述問題提到之勞資糾紛,起因於該離職員工於離職後公司未將該員工剩餘之特休折算現金並給與。 因公司有規定每位員工每年每月可使用之特休數,若該月特休使用完畢則當月請假不得再使用特休,當年使用完畢亦同,並要求員工簽署相關條款(詢問過人事並提出疑慮,得到答案是違反勞基法,亦即無效),老闆依據此規定只願將排定於當年未使用之特休進行折算,排定於隔年之特休則不願給予,經該離職員工檢舉後公司須繳交罰款。 後因此事件老闆便將員工薪水拆分為二,底薪經由匯款給與,獎金部分則以現金給與,薪資條也分成兩部分,只給員工底薪那部分的薪資條複本,獎金部分簽名完則收回且不得拍照記錄,最多只能手寫記錄,且從底薪部分細項中可看出勞健保及加班費部分依然以總薪計算(但加班費扣除全勤進行計算),福利金及餐費扣除也寫於此(公司並無標明伙食津貼項目)。 進行此改動時老闆亦表示若有員工於獲得新一輪的特休後馬上提離職,則特休將全數不給予,會以獎金就是特休折抵糊弄過去,表明所謂獎金就是老闆看心情可給可不給的部分,且上述僅有以口頭告知各單位主管轉達並無公文,也未提及所謂馬上離職是在多快的時間內,也就是或許之後員工提離職特休都會被吃掉。
去年莫名其妙被資遣,其中在談論中我有提到項目獎金, 我主張我任職期間付出勞力心思,希望能得到應有的回報,主管爽快同意且白紙黑字寫下並由公司律師看過沒問題雙方簽字蓋章,並且錄音以表示證明,但協議書上面沒有寫正確金額,因當時項目尚未結束,無法核算獎金, 目前不知道項目進度,再來公司如果假藉跟我說這個項目沒有利潤而我無法發給我獎金,我是不是就沒辦法爭取了?
當初公司詢問我要不要考取相關證照,考證費用會由公司出,如果有通過考試就會調薪,因為不是強迫性質參加 公司說會調薪也不用出考證費所以參加了。 但是我從去年十月考到證照後一直到三月才又提起這件事情,並列了一張一年簽的合約,裡面的內容變成不是調薪而是一次給付完獎金,如果一年內(今年四月到明年四月)離職的話獎金連同報名費都要還給公司。 我覺得這樣就跟當初 "口頭" 上和我說的完全不一樣,很猶豫要不要簽這份合約。又不清楚是不是自己的問題 所以想請問這樣的要求是合理的嗎 ?
一般來說如果年終是獎勵性給予卻自願提前離職當然是自己理虧沒問題,但這份工作的專案契約書裡人事費的部分明明寫著: 每月薪資給付$$$。含年終獎金,共計 13.5 個月。年終獎金1.5個月薪資。 111年12 月31 日在職並依月份比例支付。 然後我是112年中離職的,這樣的條件下,提前離職感覺爭取年終也是合理的吧? 因為高壓且不友善的職場環境且長期加班還不能申請加班費而決定離開,結果過去的心力都被無視原本屬於我的年終薪資也不曉得會被挪用到什麼部分真的不是可以摸摸鼻子就算了的事,請問該怎麼辦… 已經跟政府承辦請求只得到沒辦法的回應…
標題講的部份,是該公司副總面試後,口頭約定與LINE留訊息的, 但是沒有具體細節(我前公司有講幾%跟分配方式)。 另外還有試用期後調薪。 進公司時聘僱合約沒有寫,想說先解決現場,找機會再跟該主管談。 但是後來該主管都沒跟我談過。 我目前是很有信心,在試用期過後,該案場主管跟業主都會留我。 如果我以試用期快到了,找人資問一下試用期後,需不需要重簽聘僱合約, 內容需要寫明案件獎金方式、保年終、國外旅遊等等, 之前就跟副總談好的部份, 請問各位先進,這樣在土木營造業裡會很奇怪嗎? (我前前公司是沒有寫,但是離職時有主動給) 如果觀感不佳,方便建議我幾個自己處理的方式嗎? 最壞的打算就是提出後, 如果資方不願意調薪,或者直接要資遣我,我也可以接受。
最近面試了一家設計公司,福利感覺還不錯,辦公室很美,看起來也很歡樂。 整體來說滿想去的,只是老闆說公司的設計師都是「沒有底薪的」!大家都要參加客戶的提案比稿,被客戶選中的話,有做案子才有錢,多接案子就多賺錢,沒接到案子就沒有錢。 這等於是說,如果沒拿下案子的話,前面比稿設計得再辛苦、花再多時間,都是做白工、拿不到半毛錢的意思。 想一想其實有點擔心。雖然對自己的實力和美感還算有信心,但畢竟剛入行還很菜,也不知道要怎麼才能對客戶的胃口,感覺要是一整個月都接不到案子,真的會很崩潰欸~ 想請問一下設計相關行業的前輩們,公司這種「沒有底薪的比稿制度」是正常的嗎?在業界大家都是這樣子的嗎?謝謝喔!~~
從出社會以來因第一份業務工作(保險)有不錯的業務經驗而愛上業務,但輾轉嘗試各種不同類型的業務與銷售工作,例如百貨公司銷售、基金會募款、旅遊專案銷售等等,也有部分的管理經驗,基金會各區站點經營、百貨公司店長、業務基層主管等。 最後一份工作是做了兩年的招攬投資內勤業務,從電腦網路或電話去找尋全世界願意在公司平台進行投資操作的業務,可因台灣三級警戒關係請了兩個月防疫照顧假在家顧孩子,期間雖然業績仍屬中段以上,但幾個月後被高層主管惡意刁難,以幾個月都沒來上班要訂你不斷被刁難,最後放棄離職。 如今遇到的困難是老婆排班工作,大多是晚上十點才下班,所以我需要有比較固定的時間去接送小孩(小孩送保母),而扣除保母之外小孩主要照顧者也是我,所以想做一些轉換,但我又希望是要做就盡量多做,多做就希望有獎金,但大多業務都是需要晚上或假日時間,常見的內勤業務是電話行銷,曾經嘗試過完全不行,太過死板單調。目前沒有一個很明確的方向,有想朝銀行或是百貨公司方向前進,銀行有比較相對穩定的上下班時間,百貨公司雖然排班但還能跟老婆協調商量排班,不過目前投遞的都不是很順利,想詢問我該怎麼做? 補充一下,我很喜歡跟人打交道,業務發展的客戶都是以信任為基礎的類型,所以不是屬於業績非常好的那種類型,但是能夠累積的,也很喜歡團隊運作的氛圍,甚至在各公司當中也常主動擔任活動組的工作,增加工作團隊的合作與協調性。
大家好,我現在在早餐店做正職外場,有時也會幫忙做一些簡單的三明治和餐點。 很好奇餐飲服務業,是不是都很重視全勤? 我待過的店,幾乎每一間的全勤獎金都佔超重的比例。比如我現在的店,底薪才22K,一定要加了全勤獎金之後,才會有26K。 遲到扣全勤、事假扣全勤、請半天扣全勤,連 “病假” & “調班沒有提前2個禮拜講” 都要扣全勤!!!! 超莫名的啊! 萬一哪個月剛好很衰沒有拿到全勤的話,薪水就直接減4,000,連最低工資都不到。不覺得很不合理嗎? 不知道這是不是正常現象?還是我們老闆太摳了?對公司來講,全勤真的有這麼重要嗎? 謝謝大家的回覆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