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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7 10:56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年終以薪資計算離職後資方不願意給付該怎麼辦

一般來說如果年終是獎勵性給予卻自願提前離職當然是自己理虧沒問題,但這份工作的專案契約書裡人事費的部分明明寫著:
每月薪資給付$$$。含年終獎金,共計 13.5
個月。年終獎金1.5個月薪資。
111年12 月31 日在職並依月份比例支付。
然後我是112年中離職的,這樣的條件下,提前離職感覺爭取年終也是合理的吧?
因為高壓且不友善的職場環境且長期加班還不能申請加班費而決定離開,結果過去的心力都被無視原本屬於我的年終薪資也不曉得會被挪用到什麼部分真的不是可以摸摸鼻子就算了的事,請問該怎麼辦…
已經跟政府承辦請求只得到沒辦法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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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5

您好
我提供一些不一樣的面向給你參考 ,所以你完全沒有相關證明? 當初的契約書或勞動契約你自己也沒有留底? 那依你目前提供的資訊很難被接受和判讀 ,呈堂證供 ,是證據和供詞 ,如果你都沒有相關文件 ,對話紀錄 ,郵件 ,截圖 ,錄音或錄影...等佐證 ,那是不是又是當初說 ,當初誰答應...,大家各自表述 ,中文字連標點符號落在哪 ,意思都不一樣 ,舉例 ,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意思是不留) ,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意思是要留) ,所以 ,文字到底是怎麼寫 ,怎麼定義的 ,只有你自己最清楚 ,如果每個月月薪35000.(含年終) ,跟每個月月薪35000.(年終另計) ,也許你沒有提供相關的文件或資料 ,所以承辦人員跟你說沒辦法 ,也許你的表達不是很清楚 ,所以承辦人員有可能誤會 ,如果你還有疑問 ,建議你備齊資料和文件去縣市政府勞動單位詢問 ,甚至現在免費的法律諮詢 ,前提是 ,你自己都要有準備 ,不是又只是口述 ,然後又得到一些不正確的資訊 ,那你可能又會浪費時間浪費精神在這上面 ,這樣就不是很好了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肯定 ,祝福你.

1人拍手

您好,據個人所知,獎金有兩種性質,勞基法規定若是恩給制就是無事前約定,但是雇主認可員工表現,是雇主想發,那可以要發或不發。但若是事前有約定,屬契約中規定保障,假設是屬雇主事前就已經與員工約定好,「每年保證年終2個月」、「保證年薪14個月」等等,此時雖然超出12個月月薪的部分,是以「獎金」的名目發放,名義上不是工資,但仍會被認為是工資的一部分,所以無論公司是否有賺錢,都必須發放給員工。
如果您找政府,是找勞動局詢問嗎?對方不願意協助認為沒辦法,是否您沒有提出聘僱契約等事證,來證明是事前保證的契約內容,或者勞動局因事證不足表示沒辦法判定等,可以找專業勞動法律諮詢,先來詢問判定,再做依法律諮詢之專業建議找合適管道進行勞動事件調解等,可能會比較有效,以上回覆希望對您有助,也祝您工作順利、心情愉快。

1人肯定

1 提問者的問題大意是:他在工作中提前離職,但依據專案契約書,工作應支付的年終獎金未給付,並感到困擾與不公。
2 根據專案契約書所規定的年終獎金條款,您理應獲得相應的獎金。提前離職並非無理由,對於這樣的情況,您應該有權獲得合理的待遇。
3 首先,您應該與公司的人資部門或負責人溝通,清楚表明您的立場,要求按照契約條款支付您的年終獎金。
4 如果與公司內部的溝通未能取得有效結果,您可以考慮尋求法律援助或諮詢相關專業人士,了解您的權益並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5 同時,請保留相關的溝通記錄、專案契約書以及其他證據,以便在必要時作為證明您權益的依據。
6 最後,不要放棄,持續追求您應得的權益,無論是通過協商、法律途徑還是其他方式,都要堅持到底,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將完整資訊提供縣市勞動局,成案。
7 祝福您能夠順利解決這個問題,獲得應有的年終獎金,並且在未來的工作中能夠享受到更好的工作環境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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