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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變形工時是以“一例一休”去算,還是以“工時”去計算。 我的班表是一~六上班(計算後約43小時),但當初104跟面試都說有周休二日,但進去後發現沒有。 與上司面談,他說補教業有專門的變形工時,所以不存在一例一休,只存在用40小時工時去平均分配在六天,想問一下這是真的嗎?真的存在只有補教業可以使用的變形工時嗎?(上司說他們使用的是四周變形工時)
之前在補習班擔任英文輔導老師全職 離職後遇到勞資爭議 當時的上班時間是固定 週一 15:00-21:30 週二 14:30-21:30 週三 14:30-21:30 週四 15:00-21:30 週五 14:30-21:30 週六 8:30-12:30 沒有規定幾點到幾點是休息時間 都叫員工有空檔自己去吃飯 想請問這樣有符合變形工時的基準嗎? 如果沒有,是違反哪一條法律條文呢? 非常謝謝🙏🏻 備注: 薪資條有一部分薪水用「加班費」去給 但是當時老闆跟我講解的時候 並沒有說到用加班費去算 他只說底薪+加給,會保障到4萬 我拿到薪資條才看到有加班費這個項目 想請問如果老闆以加班費下去算 那還有符合勞基法變形工時嗎? 非常謝謝各位專業人士的解答🙏🏻
各位前輩、主管好,本人於上月底初踏入補教界工作,擔任是內勤企劃人員,以下是目前公司的工作時間: 1.週日固定休假。 2.週一~週五上班時間為14:30~22:00,無明確訂定的休息時間,大家會忙完後一起訂便當、也都是邊休息邊吃。 3.週六上班時間為8:30~14:30。 了解一例一休及變形工時的內容後,發現公司好像沒有符合任一變形工時規範,擔心是我理解錯誤,因此決定請教大家的意見及看法;另,若公司不符合一例一休條件,該如何與公司主管討論較不傷和氣,因待的公司是連鎖集團,過去好像業未曾有相關勞資爭議發生。 謝謝各位主管、前輩指教!
各位好,我在早餐店上班,一個月月休8天,但人手不夠,所以每週三固定公休其它日子是上班的,一天上班時間為9小時,薪資一個月32000(老闆說 是最低薪資+全勤+業務加級+多出來一小時的加班費)。 問題1.那這樣我另外4天的加班費怎麼算? 問題2.特休沒有休完怎麼計算? 問題3.過年、5/1勞動、中秋這些日子上班,那天薪資一樣不增加嗎? 問題3.老闆說他說的月薪是最低薪資 其餘都是額外給的,那麼月薪到底是有包含全勤、業務加給…嗎? 問題4.承上題,如果要算加班費、特休…等我是要用最低薪資去算嗎? 問題很多希望有人為我解答謝謝。
以前都是以打工為主這次的工作是第一份正職工作 公司是以彈性工時的方式來排假 但是當初面試時告訴我可以休八天但是我一月中開始上班二月只放七天過年期間還連上了七天班也沒有加倍薪水或獎金三月也只排到六天的假想多排又因為缺人沒辦法而且也有同事間的壓力 我看了很多文章但還是不清楚這樣的休假制度是不是合法 甚至有因為休假的問題想離職 但是工作內容我覺得很喜歡但沒有喜歡到可以只休六天 原本是覺得可以是大公司休假制度應該會很完善想要好好存錢但會覺得把時間都給工作了沒什麼時間陪伴家人
公司實施四周變形工時,周一~周四上班10小時,每周上班40小時,平日上班時有需要會請員工配合加班2小時,當日工時達12小時,那加班的加班費要怎麼計算?若空班日出勤,加班怎麼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