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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025/12/31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因更改上班時間導致沒有加班費,能否申請非自願離職

目前的上班時間是變形工時,一天12小時,薪水是最低薪資+加班費。
最近公司有打算全體人員縮短上班時間成每天8個小時,薪水一樣照最低薪資算,相當於每個月會少8000左右,對於我來說是不太能接受的。
疑惑的點是名目上的薪水一樣是最低薪資,不知道有沒有達成申請非自願離職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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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6

您好
首先 ,自願離職 ,發起人是自己 ,非志願離職 ,發起人是公司 ,對象是不一樣的 ,相關的條件/權益也不一樣...,非志願離職也要符合一些條件 ,不是自己說或公司說是非自願離職就是非志願離職 ,所以應該不會有申請非自願離職一說 ,再來是更動勞動條件 ,例如縮短工時/減薪/調職...,應以你當初簽訂的勞動契約來看 ,但是變相減薪這是不允許的 ,這絕對是不合法 ,但是如果是職務調整 ,例如以前當主管 ,所以會有主管加給 ,那現在調職為非主管職 ,那當然主管加給就不會有(也許薪資就變低) ,還是會有一些例外情況 ,但還是要依簽訂的勞動契約為準 ,當然勞動契約也不能違法 ,例如勞動契約內有寫可依業務需要勞工可配合做職務調動 ,但也不能任意的就把你調去南部調去中部調來調去...,如果你還有問題 ,你可以打電話去勞工局詢問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也希望你能不吝給予"拍手"或"肯定"或"關注" ,祝福你.

1人拍手

重點先講結論:有機會符合「非自願離職」的要件,但關鍵不在「名目底薪」,而在「實質薪資是否被不利變更、是否經你同意」。

一、為什麼「名目上還是最低薪資」不等於合法?
很多公司會用一句話帶過:「
我又沒有低於最低薪資,哪裡違法?

但勞動法看的是👇
✅「實質工資」而不是「帳面底薪」
只要:
原本是經常性、固定會拿到的加班費
現在因公司單方調整制度而實質薪資下降
你沒有同意
👉 就可能構成: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單方面降低報酬
這一點在實務與勞檢、就業服務站判斷中都站得住腳。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非自願離職」?
你要符合的是這一類型:

📌 勞工可主張非自願離職的常見情形
雇主 未經同意變更工作時間
因制度調整導致 薪資實質減少
勞工明確表達「無法接受」
最後是 被迫離職

✔ 不需要公司倒閉
✔ 不需要被資遣
✔ 重點是「不是你自願接受條件變差」

三、實務上「成功率高」的做法(很重要)
① 一定要留下「你不同意」的紀錄
建議用 LINE / Email / 書面 說明,例如:
因公司擬調整工時制度,導致本人每月薪資實質減少約新台幣 8,000 元,
本人經評估後無法接受此勞動條件變更,
若公司仍維持該調整,將影響本人繼續任職之意願。
⚠️ 不要直接說「我要離職」

② 若公司回覆「這是公司政策,所有人都要接受」
這句話 反而對你有利
因為代表:
單方變更
非個人因素
非你自願

③ 離職時的用語(關鍵)
離職書或對外說法請用:
因公司變更工時與薪資結構,導致本人勞動條件不利變更,
經協調未果,故終止勞動契約。

❌ 不要寫「個人生涯規劃」
❌ 不要寫「自請離職」

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您當時是否與公司訂立工作契約? 契約關於工時與薪資的條文如何? 若加班工時是另行計算,並未列入契約的保障薪資,就難以主張違反當初訂立的條件。建議您可以先確認當時所簽訂的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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