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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當時談薪資假設為42000,紀錄於聘任書 但經過試用期後,雇主認為不值這個薪資, 要求減薪,如果不同意,就說不適任請求離開 請問這樣勞方的權益及保障在那? 雇主是否違法 請各位大大幫助及協助 謝謝
各位前輩們好,這是一篇抱怨兼求救文。因為真的很生氣,所以想請前輩們評評理,幫我們這些小員工想想該怎麼辦。 我在某家自創品牌的飲料店上班,老闆是一位超級古怪的人。平時薪水已經夠少了,還要發明各種理由來扣我們的薪水。 老闆所謂必須扣薪水的情況包括: 1.下班後沒有回覆工作訊息。 2.老闆買了工作用的新機器設備,沒有說謝謝老闆! 3.休假時沒有接到老闆電話。 4.沒參加公司活動:其實就是每個月老闆都會強制大家去老闆家,一起party到清晨,有事沒參加到,一樣要扣薪水!去了要服從老闆當天訂的dress code (如:亮片短裙、夜上海旗袍…),而且隔天還是一樣要正常準時上班。老闆都一直沾沾自喜的,以為自己幫員工辦活動很酷、很新潮。但問題是,到底誰想跟一個糟老頭狂歡一整夜啊? 總之,能扣薪水的情況不只這些,只要老闆看你不爽,就有的是扣薪水的理由。而且一扣就是500~2000不等,差超多的,簡直不讓人活啊! 想請問老闆這樣動不動就亂找理由扣薪水,是合法的嗎?身為小小的餐飲業韭菜員工,該怎麼自救才好呢? 大大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