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2/7/25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6-50歲

試用期過後雇主可以減薪?

面試當時談薪資假設為42000,紀錄於聘任書
但經過試用期後,雇主認為不值這個薪資,
要求減薪,如果不同意,就說不適任請求離開
請問這樣勞方的權益及保障在那?
雇主是否違法
請各位大大幫助及協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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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你的問題要分成兩個部分解析:

1. 聘任書(或聘僱契約)上如何約定:
1.1 薪資結構 - 聘任書上之薪資結構是否為保證給付,或有不給付之條件(例如:XX津貼非保證給付,視工作績效決定等)
1.2 試用期 - 勞基法上沒有試用期的概念,不代表企業不能與員工約定試用期,而是指不能隨意以「試用期不過」作為解除聘僱契約或不利員工的約定。聘任書上是否有約定試用期的薪資或通過試用期後的聘僱條件,會影響爭取的效果。
所以聘任書上有關薪資結構及試用期條件的寫法非常重要喔!這個要仔細看一下你手上的資料才能判定。

2. 如果違反勞動基準法強制要求的效果:
假設以上1.1 &1.2寫法都很明確:不管是否試用期薪水都是42000;那如果要減薪,就必須要勞工同意。如果你不同意,就可以主張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違反勞動契約致勞工損害,依同條第四項主張請雇主走非自願離職程序資遣。

以上皆是以目前問題資訊有限狀況下提供法條參考,詳細內容還是建議提供聘任書內容去諮詢地方政府勞工局比較準喔!!

祝爭取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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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關法令,詳細要把合約書和勞工處討論才較準確,但基本上如果資方要您離開,是必須給予資遣用的,也就是要給非自願離職證明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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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日安:

A. 談好期望薪資,適用期,後雇主要求減薪。

入職會有「勞動契約」,一式兩份;你應該翻一下內文是否有提到。每家公司都不同,依你簽署那份為主。

B. 要求減薪,如果不同意,就說不適任請求離開。
業界少聽過要求減薪續留,通常都是會以「不適任」為理由,再開立「非自願離職書」。

C. 雇主是否違法?
雇主不是違法,而是玩法。(錯誤觀念延續陋習)
勞基法從來沒有「試用期」這三個字,而是以入職第一天簽署勞動契約者,視為正式員工。

某天某位天才就把試用期,寫入公司的勞動契約,你能說雇主錯嗎?(你已簽署好了,法院只看書面證據)
這是否違法。你說呢?

麻煩ㄧ件事,薪資屬個資ㄧ部份,所以別大剌剌寫出來。

以上給你參考看看。

別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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