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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6-50歲

面試當時談薪資假設為42000,紀錄於聘任書 但經過試用期後,雇主認為不值這個薪資, 要求減薪,如果不同意,就說不適任請求離開 請問這樣勞方的權益及保障在那? 雇主是否違法 請各位大大幫助及協助 謝謝

勞方權益減薪無奈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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