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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內政部(76)台內勞字第506181號函解釋:勞工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奉派出差,不論是否領有差旅費,均視為照常出勤,當日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
2.因公出差之通勤時間是否計入工時,建議可經由勞資協商同意後規範,細節請參考勞動部「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3.另請查閱勞動部公告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若是屬於公告之行業,可因性質特殊勞工於國外執行職務,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例假。但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14530/24411/
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 https://www.mol.gov.tw/topic/34395/35026/3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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