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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工作經驗31-35歲

1.線上文字客服年資9個月,雇主藉此疫情緣故,公告往後便長期採用居家辦公模式,並將原辦公室退租,僅提供筆記型電腦一台,其餘辦公環境及設備網路要求員工自行負責。2.因是在外承租套房,套房房東已有安裝無線網路(但網速與穩定度,經常會導致作業中斷),因此雇主要求需即刻改善,僅給與5-7天改善時間,也無提供任何協助。改善過程改用有線網路—延伸將無線分享器架設在房中—新申裝so-net 100m—退租so-net—新申裝hinet 1000m—升級網速300m—完成最終能順利居家辦公,但因此雇主因改善時間過長,而導致無法辦公,原由記出懲處:大過乙支,曠職1日想請問此懲處是否符合勞基法?是否合理?

因辦公設備被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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