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工作經驗31-35歲
防疫在家工作,因家中設備無法達到辦公需求被懲處
1.線上文字客服年資9個月,雇主藉此疫情緣故,公告往後便長期採用居家辦公模式,並將原辦公室退租,僅提供筆記型電腦一台,其餘辦公環境及設備網路要求員工自行負責。
2.因是在外承租套房,套房房東已有安裝無線網路(但網速與穩定度,經常會導致作業中斷),因此雇主要求需即刻改善,僅給與5-7天改善時間,也無提供任何協助。
改善過程
改用有線網路—延伸將無線分享器架設在房中—新申裝so-net 100m—退租so-net—新申裝hinet 1000m—升級網速300m—完成
最終能順利居家辦公,但因此雇主因改善時間過長,而導致無法辦公,原由記出懲處:大過乙支,曠職1日
想請問此懲處是否符合勞基法?是否合理?
這個處罰其實頗有爭議
如果你有積極處理
比如收到公司通知後就立刻通知房東派人改善
那表示你有作為
只是因為地點設備不是你可控因素所以會有延遲
公司不應該以此為理由懲處
依法規規定雇主有懲戒權
但要在契約中事先約定
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主管單位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另外其實你也可以思考
若公司管理制度這麼不合理
你是否該繼續待下去
以上
您好,
這樣被懲處是很不通情理的,而且過重了。
您已經盡力完成了。公司有沒有給員工額外的網路費補助呢?
公司有沒有 "員工規則" ?
--> 若無,那麼您被懲處,是根據什麼 ?
--> 若有,這個員工規則 有沒有送到勞工局核備 ?
--> 若已核備,您被懲處,是依照哪一條哪一款,有沒有明文規定 ?
--> 若無核備,是依照哪一條哪一款來懲處?
以上您先釐清,必須找到公司規定的條文,而且經過勞工局核備,否則,都有瑕疵,您可以向勞工局投訴。
以上意見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