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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就職快滿一個月,前幾天突然一個靈感想說去看看公司職缺狀況,結果看到我自己的職位重啟,本來我錄取後就關閉了,在上禮拜看到打開了… 然後我確定我這職位沒有要擴增…而且也沒有很忙,然後本來入職的1.2禮拜報告做得達不到主管要求,說只有給一個月的觀察期,後來昨天又說這次的報告再來看看是否適任… 但我想說都已經重啟職缺了,不就是要資遣我了嗎? 即使我這次報告有做好可能也會被說依然不是他要的吧…好難過也很焦慮…
各位前輩好! 本人去年10/12到職公司擔任顧問一職,原訂試用期為6個月,4/14和主管面談過後,她希望再給我2個月時間表現延長試用期,有達成書面協議,並且完成簽名。兩個月時間剛過,今天6/16她才找我過去說又要再延長3個月,如果屆時還是沒過要馬資遣或轉助理職務,但這次我並沒有簽名,主管也只說之後會再找人資確認跟我說明。 先前查過資料也了解到試用期並無相關勞基法條文規範,但想了解有沒有漏掉的其他規定或有先前的判例可以做參考依據。 想請問: 1. 二次延長試用期且越來越長是否符合合理? 2. 試用期限已過才面談討論再次延長試用期是否合理? 預先感謝各位前輩的熱心回覆!
聘書下來之前有事先告知公司人事3/23~3/24家裡有事沒辦法上班 會請假,所以希望3/27再報到,但公司覺得3/27太晚希望我可以在3/20報到,公司可以接受我在3/23~3/24請假,但我很怕試用期3個月後公司用試用期有請假理由說我不適任, 請問大家試用期間請假到底會不會影響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