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試用期延長再延長是否符合相關規範?
各位前輩好!
本人去年10/12到職公司擔任顧問一職,原訂試用期為6個月,4/14和主管面談過後,她希望再給我2個月時間表現延長試用期,有達成書面協議,並且完成簽名。兩個月時間剛過,今天6/16她才找我過去說又要再延長3個月,如果屆時還是沒過要馬資遣或轉助理職務,但這次我並沒有簽名,主管也只說之後會再找人資確認跟我說明。
先前查過資料也了解到試用期並無相關勞基法條文規範,但想了解有沒有漏掉的其他規定或有先前的判例可以做參考依據。
想請問:
1. 二次延長試用期且越來越長是否符合合理?
2. 試用期限已過才面談討論再次延長試用期是否合理?
預先感謝各位前輩的熱心回覆!
您好:
1. 二次延長試用期且越來越長是否符合合理?
勞動部:關於「試用期」之約定,原規範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但該細則已於86年6月12日修正發布刪除試用期間之規定,可由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
勞工於試用期間之相關勞動權益,與一般受僱勞工並無不同,特別是契約終止,雇主仍須非有該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情事之一,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因此,如果勞工試用期滿經雇主考核工作表現評價為不適任時,雇主須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預告及給付資遣費。
所以,勞基法沒有試用期,試用期間,到職第一天就要投勞保就是公司的員工,(所以試用期間資遣仍要支付資遣費及通報勞工局),有些公司會以通過試用期為公司正式員工,享有正式員工的相關福利
所以,是否合理? 可由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
2. 試用期限已過才面談討論再次延長試用期是否合理?
可由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
感覺你主管有一直給你機會,你應該有嘗試著要符合老闆的期待?
另外試用期跟正職的薪水有差嗎? 有差的話在哪裡?
回覆你的問題,
根據台灣勞動基準法,試用期是合法的,並且可以視作雇主與員工在開始正式雇用關係之前的一段時間,以測試雇傭關係的適合性和雙方能力的表現。
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試用期的最長期限為三個月。至於試用期是否可以延長,勞動基準法並未對此進行明確的規定。然而,根據勞動部的解釋,試用期的延長應當是有限的,且必須符合合理的原因。例如,如果在試用期間內,員工因為某些特殊原因(例如長期病假或其他特殊情況)無法正常履行工作,雇主可能會依法延長試用期。
如果在試用期內,雇主選擇終止員工的雇傭關係,通常是不需要支付資遣費的。
若是我招聘的人試用期沒過,基本上就直接請他回家了。若是給一定是還有期待,覺得再給看看機會。
試用期限已過才面談討論再次延長試用期是否合理這個問題。你老闆有想要再延長,是你沒有接受,所以雖然已經超過期限,但我覺得算是合理的。
最後就確認看看人資的說法囉。
1 在去年10月12日加入公司,原訂試用期為6個月,但在4月14日和主管面談後,主管要求再延長2個月試用期,並經書面協議和簽名確認。然而,今天6月16日,主管又提出延長3個月的試用期。
2 就一般情況而言,二次延長試用期且時間越來越長可能不符合合理性。根據勞基法,試用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且在此期限內應確定是否錄用。試用期已過才討論再次延長試用期的合理性則需依據個案情況判斷,應考慮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和公平的程序。
3 儘管勞基法並未明確規定試用期延長的具體限制,但根據通常的就業慣例和勞動契約的原則,延長試用期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和雙方協商的同意。此外,公司應提供明確的目標和評估標準,以便評估試用期的表現。
4 可向人資部門尋求解釋和說明,以瞭解公司在延長試用期方面的政策和原因。同時,檢視當初的書面協議內容,確定是否有關於試用期延長的相關條款。
5 若無法與公司達成共識,您可以諮詢專業勞動法律意見或聯繫相關勞資爭議解決機構,以了解自己的權益和選擇。公司應提供明確的目標和評估標準,有明確的依據,雙方才有判定的標準,否則形成主管單方面的心證,這對您並不公平。
6 祝福您能夠在就業狀況中獲得公平對待和合理待遇。勞動法規定的保障是保障勞工權益的重要依據,希望您能找到適當的解決方案,獲得您應有的尊重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