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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答
各位前輩好! 本人去年10/12到職公司擔任顧問一職,原訂試用期為6個月,4/14和主管面談過後,她希望再給我2個月時間表現延長試用期,有達成書面協議,並且完成簽名。兩個月時間剛過,今天6/16她才找我過去說又要再延長3個月,如果屆時還是沒過要馬資遣或轉助理職務,但這次我並沒有簽名,主管也只說之後會再找人資確認跟我說明。 先前查過資料也了解到試用期並無相關勞基法條文規範,但想了解有沒有漏掉的其他規定或有先前的判例可以做參考依據。 想請問: 1. 二次延長試用期且越來越長是否符合合理? 2. 試用期限已過才面談討論再次延長試用期是否合理? 預先感謝各位前輩的熱心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