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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答
剛去事務所的時候,有很多工作尚未完成包含財簽税簽,111年1-6月的帳也都還沒記帳,但因為目前事務所7-12月不能申請加班費,所以只能在上班時間內自己想辦法趕上進度,在後期因為有支援總所查帳的部份有24小時的加班時數可以申請加班費,當然進度並未完全趕上,我們這邊是某一個分所分下來的小辦公室,其他所的同事在12月的時候已經陸陸續續在用各類扣繳,我們卻是在1月的時候除了申報營業稅以外還要趕各類扣繳的進度,但因為我們加班時數較其他分所多,卻因為加班費領得比較多,卻有可能沒有忙季獎金,這樣對於我來說是不是有點不太公平,加班費真道可以拿來跟忙季獎金互相抵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