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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23/2/12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6-40歲

因為加班太多,副理要主管別跟我們說有忙季獎金

剛去事務所的時候,有很多工作尚未完成包含財簽税簽,111年1-6月的帳也都還沒記帳,但因為目前事務所7-12月不能申請加班費,所以只能在上班時間內自己想辦法趕上進度,在後期因為有支援總所查帳的部份有24小時的加班時數可以申請加班費,當然進度並未完全趕上,我們這邊是某一個分所分下來的小辦公室,其他所的同事在12月的時候已經陸陸續續在用各類扣繳,我們卻是在1月的時候除了申報營業稅以外還要趕各類扣繳的進度,但因為我們加班時數較其他分所多,卻因為加班費領得比較多,卻有可能沒有忙季獎金,這樣對於我來說是不是有點不太公平,加班費真道可以拿來跟忙季獎金互相抵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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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1月的時候除了申報營業稅以外還要趕各類扣繳的進度,但因為我們加班時數較其他分所多,卻因為加班費領得比較多,卻有可能沒有忙季獎金,這樣對於我來說是不是有點不太公。
2 加班費屬勞基法法定給付工資,有加班就必須給付,如果公司不付,事屬違法。
3 獎金如要成為法定工資的前題,是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但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無明文解釋,給了公司有灰色解釋空間。
4 造成加班費拿來跟忙季獎金互相抵銷,原因忙季獎金的給與,是否合於經常性給與。
5 事務所節省人力成本的方法之一。簡單說,獎金的發放,要看事務所賺不賺錢而定。
6 舉一例,聯發科(大公司),年終獎金打七折,原因今年業績差。
7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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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基法》第36 條規定,勞工每7 日中應有2 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日,一日為休息日。 勞工如果在平日加班,加班費如下: 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 以上。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 以上。

所以不存在因為加班而可以免發忙季獎金的問題。至於忙季獎金是否屬於工資,則可以參考下列最高法院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57號判決理由謂:「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之約定,對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應為之給與,無論其名義為何,如在制度上通常屬勞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即具工資之性質。反之,如給付之性質欠缺『勞務對價性』或『給與經常性』之一,即難認屬於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謂之『工資』。而雇主為激勵勞工士氣、留住或吸引人才,按績效由年度盈餘中抽取部分所得發給在職員工之獎金,由於需視雇主年度盈餘狀況、個人表現及是否在職,以決定是否核發及其金額,顯見其非單純因勞工提供勞務即可必然獲取之對價,亦非勞工於制度上得經常性領得之給與,核屬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所定具有恩惠、勉勵性質之給與,而非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謂之『工資』。

所以,如果忙季獎金有列入聘僱合約,並有經常性的給與,與事務所獲利無關,則應歸屬於「工資」,不存在免發的問題。

您好
其他非經常性薪資: 係指非按月發放之工作(生產、績效、業績)獎金、年終獎金、員工酬勞(含股票紅利及現金紅利)、端午、中秋或其他節慶獎金、差旅費、誤餐費、補發調薪差額等。
台灣的勞工都是很弱勢的,
因為沒有強勢的工會,
跟資方比,勞方的資訊相對很少,
政府單位也是比較偏向資方...等,
我自己在職場20多年,看過數不清的人來來去去.
有的人一直抱怨了N年 ,到結婚養小孩,然後抱怨到退休.(一直說不好待 ,但是待的最久的確是她)
也有的人抱怨完了真的轉職 ,做一行怨一行(繼續抱怨) ,到現在還在兜兜轉轉.
也有的人抱怨歸抱怨 ,過了幾年升主管 ,繼續抱怨 ,還念新進員工說叫你們加個班還喊累 ,都不想想我以前的我怎樣又怎樣...然後繼續一路升官.
也有人,都不抱怨,然後自己就離職了,之後你問他過的好不好,他永遠跟你說還不錯.
...
你可以問問自己:
你想做什麼?
你的想過的生活是怎樣?
要為五斗米折腰嗎?(還是很有骨氣的不顧一切去尋找自己的理想)
你的知識、技能、經驗夠不夠的上你希望從事的工作?還差什麼?開始去學了嗎?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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