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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如題,許多公司讓人資邀約面試,又喜歡求職者留他們公司的制式履歷,喜歡詢問求職者經歷並在離職原因上吹毛求疵,惡意批評或探討穩定性。有時真忍不住想知道這些人資為何要邀人過去又喜歡侮辱求職者,目的為何? 跟一般看到履歷寫亮點,所謂亮點是績效或業務或者利用人脈開拓很好的績效等,但是現在公司又有很多簽保密協定,也很難去說明、去深入,若有提到比較能接受的表現,那人資又會一直詢問離職原因,生涯規劃很多人資都不能接受,當對方要求深入探討,就可能得合理化離職原因,但是像有些沒有證據但確實遭霸凌的狀況,又不能說明。 當遇到面試中故意探討前公司離職原因,並不斷詢問經歷過短、甚至在穩定性上有惡意批評的人資或主管,不知道這是否為試探?該怎麼引導話題跟說明會比較恰當? 另若有些亮點涉及績效或者企畫內容,又該如何避開該公司利用面試探討前公司工作機密? 假設該公司利用面試探討前公司工作內容、不肖人資又利用求職者求職一事跟前公司照會,攀交情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蒐集非就業所需之資料,這樣有什麼動作可以有法律效力行為可以自保,並且若該公司利用面試探討前公司商業機密可以如何申告對方? 對於公司人資要求留兩位前公司主管或同事聯繫電話要求照會,真不知道這是什麼文化?如果是您您會同意留前公司同事主管個資嗎?這是否合法?

留前公司主管同事電話要照會,人資要就給。
自行照會前公司,由前公司決定自行去電。
面試後確定錄取的話,收到錄取通知可留。
此違反就服法非就業所需之隱私,堅決不留。
保密協定就業服務法非就業所需之隱私年資離職原因霸凌面試面試刁難面試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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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41-45歲

我最近換工作,是是到同業工作,由業務轉行銷 但主管在我已經離職後詢問我是否能簽競業條款? 我在原公司入職和離職都有簽保密條款,而非競業條款 我也不是公司的高管 他這樣問我有一點不知道該怎麼回應他 不知道大家有什麼建議呢?

保密協定同業競業條款跳槽轉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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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看2286
未填公司產品企劃36-40歲

希望請教專業法律人士: 1. 要求新進員工單方面簽署[保密承諾書]而非對價的[保密協定],內容表示願意[以在職期間的所有薪資全部對價]同意[無有效期限保守營業秘密],規避勞基法中的[保密協定雇主需負擔保密期間所有薪資與損失],是否合法? 2. 有無解套方式? 本人為已簽署承諾書的員工,非企業主,謝謝

保密協定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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