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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目前是正職的月薪員工 有先爬文查過加班費算法 想再請版上的大神們幫我確認我的認知是否有誤 很怕下個月老闆沒把加班費算清楚 我在10/24晚上臨時處理了工作上的事 大概耗時一小時 客戶在群組內要求處理事情(主管也在群組內) 因為10/23下班後也臨時幫忙處理了半小時 所以10/24沒特別請示主管,我就自己接手把事情處理完了 事後有報加班,主管也沒說什麼 這樣應該算是勞基法說的「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後加班」? 10/24是國定假日 這樣只上一小時也是算一整日薪水並加倍嗎? 等於要多給我一日的薪水? 如果老闆之後要求我換成補休是可以的嗎? 是否會有哪些違法的疑慮呢? 感謝大家解惑🙏🏻

加班費工作法規薪資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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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剛入職我是一個廣告優化師,但公司的合約裡有要寫保證人、還會去找保證人照會,合約都是保護雇主居多,但有簽,事後想想有點後悔 1.裡面擔心的點是離職後合約依然有效,要找家人朋友簽名 2.連帶保證人,還要保證人的那種 3.個資可以用於海外(但公司有港澳客戶)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子公司沒上市) 這樣正常嗎

工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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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各位先進前輩好 我於7月初向經理提出離職並且明確說明我工作至七月底;由經理向協理說明後,協理說明可以讓我換到另一個辦公室 並且著重於另一個辦公室的職務內容 但一直未有下文(何時換辦公室、新辦公室職務等),直到八月初 協理才口頭通知我,我暫時先不換辦公室了 需要再等等,也未承諾我何時可以換 我目前離職非常想離職 以下幾點希望請教前輩們 1.我已經有預告離職期過,需要再提出離職嗎? (因本人七月底工作時間滿一年,是否需要再次預告20天後離職?) 2.一直是協理與我溝通(挽留),我再次提出離職請求應該跟經理說,還是直接向協理說明即可? 3.上班已滿一年,卻尚未拿到滿半年及一年的特休假(但人資有訊息承諾會給予我幾天特休),是否可以於再次提出離職要求時順便要求換成薪資結算,或怎麼要求比較好呢? 感謝大家

工作法規溝通協調特休假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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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到職一個多月,前幾天領到第二次薪水 因第一個月的薪水是未足月,所以沒特別細算 這次看薪資條發現勞健保扣的金額不正確 (有少扣) 細查才發現是公司把我的勞健保少報一個級距 有請公司更正,並詢問對方先前少報的部分是否需要補繳跟補扣我的薪水 對方回覆不需要,並表示新的勞保計算會按照: 7/1-7/9原先級距 + 7/10-7/31新級距 去計算保費 健保則是月底扣款,直接會依新級距去計算 請問公司不補繳先前少報的勞健保是可以的嗎? 是否算違法或是可以檢舉? 另外他說的7月勞保算法是否正確? 還是應該整個月都按照新的級距標準去計算呢? 題外話,今天上網查發現我的勞保級距還是舊的 跟公司反應勞保級距錯誤當天對方就告知已幫我修改 級距修改在線上更新的時間應該會很快同步 不會等過了一週了網上資料都沒更新吧? 這樣是代表對方根本沒幫我調整成功嗎?

健保勞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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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大家好,最近遇到一件事想請教大家的意見 我年資為2年3個月,5/1提了離職,當時也和主管說好離職日為5/31,我也有安排交接進度,照著正常程序處理。 但就在提離職後沒幾天,HR突然通知我說:「可以不用做到月底,這週整理交接好就可以離開」 簡單來說就是單方面要求我提前離職,只計算我實際工作的薪水,剩下本來要做到月底的日子(包含端午連假)一毛不給。 目前有幾個疑問想請教: 1.離職日雙方原本談好是5/31,公司卻臨時改變,讓我5月初就走,這樣是合理或合法的嗎? 2.剩下預定要工作的天數,公司不給薪合理嗎?我並不是自己提早離職的。 3.如果這樣不合法,有什麼申訴或補救方式可以處理? 雖然事情已經發生,但還是很想搞清楚自己有沒有被占便宜,或者這其實就是公司常見的「處理方式」?希望有經驗的朋友可以幫忙指點,謝謝大家 🙏

工作法規溝通協調薪資離職離職預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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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我去年參加公司年末舉辦的活動,中了價值一萬多元的獎項,當時公司說依法會預先代扣10%的稅金,我當下雖然有點不解,但也沒有多想。 不過今年報稅時,我發現這筆獎品竟然也被列入我的「所得」裡面,還影響了退稅金額,想請問這是正常的嗎?公司已經幫我扣稅了,為什麼還會算在報稅的收入內?也有人有同樣情況嗎?

報稅工作法規所得稅課稅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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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去年因病與前公司申請留職停薪,後續我養病期間因為組織縮編,我的職位消滅了因此我無法直接復職需要另找工作,但我跟前公司約定幫我保留留職停薪中的勞保年資,繼續幫我保勞保直到我有找到新工作為止。 想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若我在找到全職工作前先去做兼職工作,兩邊是否可以重複投保呢?

兼職勞保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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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我在一家公司試用期工作了三個月,因為「不適任」被資遣。當時主管告訴我,因為我還在試用期,所以公司不會支付資遣費,但會發放當月的薪資,並告訴我後續幾天可以不用再來公司。當時我只知道資遣需要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但並不確定「試用期內資遣是否可以不給資遣費」。 此外,公司還讓我簽署了一份契約,規定離開公司後不能再對公司提出任何爭議。 最近和一些有相關經驗的朋友討論,他們告訴我這樣的做法是違法的。 我也查證到,即使在試用期,若被資遣,依然應該支付資遣費。這件事已經發生在去年底,並且當時主管的對話也沒有錄音。手上目前只有非自願離職證明、薪資轉帳紀錄和明細。 我想了解,我是否還有辦法討回資遣費?

可以,與前公司協商請他們補發
時間已久,拿回資遣費機會不大
其他建議
工作法規薪資資遣費非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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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我在兩三個月前就已經預告3月底要離職, 但昨天突然發現我可能3/31就無法上班, 4月初有其他規劃也無法進公司簽署離職單, 但是因為只差一天滿一個月, 我是可以最後一天3/31請假, 然後4/7回來簽離職單嗎? 這樣中間4/1-4/6也不會有影響對嗎? 因為之前有聽過離職同事她離職最後幾天是用年假請掉(像是人最後一天出現是2/19,但是用年假請到月底) 結果公司在她最後一天來公司的日子2/19的就將其退勞保, 後面的年假也不知道也沒有算成錢給她, 所以想問我如果是離職後再回來簽離職單, 3月底離職,四月初回來簽離職單是可以的嗎? 這樣公司是不是就不能在3/28就把我退保?

工作法規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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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我已經收到新公司的錄取通知,也確定會在那裡開始工作。 不過新公司要求提供 勞健保轉出單,我去申請後才發現,實際上是我的勞保異動明細,而非所謂的「勞健保轉出單」。 我想了解,是否真的需要提供這份文件?

通常都需要提供
可不提供(但該如何向新公司解釋呢?)
尋求替代文件(有可替代的文件嗎?)
勞健保轉出單工作法規求職轉職錄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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