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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前公司時是以正職身份進去,但後面4個月有個人關係而轉為工讀,離職後收到的離職單上職稱是寫工讀生,當初面試新公司時沒有特別提及到這個部分,目前已拿到新公司offer(為科技業行政職)想請問1.新公司對這部分會有疑慮嗎? 2.有需要聯繫前公司請他們在離職單上備註或提供證明嗎?謝謝。
我在四月底離開了待了6年的公司,但因為下一份工作是服務業的計時人員,所以我做了三個月,在8月份錄取上了我蠻喜歡的正職工作,9月份要報到的時候要一份離職證明,但我上一份服務業因只有做了三個月所有沒有寫在履歷表內(新公司不知道我上一份是服務業),請問有什麼回答是可以不提供離職證明的,或是直接跟貴公司說上一份工作是沒有提到的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