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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答
前輩好: 我是職場新鮮人,最近剛被一家公司錄取,職位是專案管理類型工作,對方說在正式雇用前會需要簽「定期契約」作為勞資雙方評估合作狀況,等期間過後合適才會簽正式雇用的契約。 因此,我上網查了一些規則,有查到勞基法規定:不得意試用期為由簽訂定期契約,除非是「不連續性」的工作, 但因為專案性質工作是有期間性的,我在想這種狀況下簽訂定期契約是否變為合法?(或算是鑽法律漏洞呢) 我是否需要因為這種情況重新評估該公司呢?
我目前是業務助理,任職3個月內。公司提供半年的定期約聘合約給我簽,契約內的工作內容包含:業務助理、業務陌生開發、其他主管交辦事項。其中有規定如勞工想於契約到期前離職,須於30天前告知雇主,請問合法嗎?因勞基法有明定工作3個月內不需預告期。請問這個約聘合約是否合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