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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9/8 14:10
無工作經驗21-25歲

請問錄取的公司要求在正式雇用前簽訂定期契約該怎麼辦?

前輩好:
我是職場新鮮人,最近剛被一家公司錄取,職位是專案管理類型工作,對方說在正式雇用前會需要簽「定期契約」作為勞資雙方評估合作狀況,等期間過後合適才會簽正式雇用的契約。
因此,我上網查了一些規則,有查到勞基法規定:不得意試用期為由簽訂定期契約,除非是「不連續性」的工作,
但因為專案性質工作是有期間性的,我在想這種狀況下簽訂定期契約是否變為合法?(或算是鑽法律漏洞呢)

我是否需要因為這種情況重新評估該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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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會利用員工對勞基法的不熟悉,將定期契約變相為試用期。因為公司要降低營運成本並規避解雇時的資遣費及相關法定程序。 這顯示公司傾向將風險轉嫁給員工,也反映出公司可能缺乏對員工權益的保障意識。
建議:
1.直接拒絕並說明理由:
您可以委婉且堅定地向人資或主管表達您的疑慮,並引用《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可以這樣說:「謝謝貴公司的錄取,但我對於以定期契約作為試用期有所疑慮,因為專案管理工作屬於公司的經常性業務,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這應該簽訂不定期契約。是否請貴公司調整合約內容?
這樣做可直接探測公司對勞動法規的態度,若對方堅持,您就清楚該公司的立場。
2.重新評估是否接受入職:
除了法律問題外,這也反映了公司的文化。如果一家公司在您入職前就想鑽法律漏洞,那麼未來在其他勞資問題上,也要多加考量,避免日後陷入更複雜的勞資糾紛。
3.重新審視這家公司的其他方面制度,如:公司文化制度、主管領導風格、薪資福利等等,並將簽訂定期契約這件事納入您的整體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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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的問題大意
公司要你在「正式雇用」之前,先簽一份 定期契約,作為雙方試用與觀察階段。你想確認這樣是否合法,還是只是公司鑽漏洞。
2. 勞基法的規範重點
勞基法第9條:原則上,勞工契約應為 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 僅限於:
性質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
例如:農忙採收、展覽短期活動、建案施工。
不能因為是試用期 就簽定期契約。試用期應該還是「不定期契約」,只是約定試用期間考核不符可解僱。
3. 專案管理的性質
如果你的工作是「公司長期性的專案管理職務」,並不是「專案結束就沒工作」的臨時性職務,那就 不符合定期契約的適用條件。
只有當你被聘用是去「做某個明確有終點的專案(例如:2025年1月到12月的某個標案,結束後就沒有需要)」時,才比較合理用定期契約。
如果只是「公司想先觀察你,合適再轉正」,那就是以 定期契約包裝試用期,屬於「鑽法律漏洞」。
4. 法律風險
如果你簽了定期契約,契約到期公司說「不續聘」,你就無法主張「不當解僱」或資遣費。
也就是:保障比一般試用期的不定期契約更低。
5. 你要怎麼評估這家公司
正派公司:會讓你簽 不定期契約,內含試用期條款(通常3個月),試用期不合格可解僱。
打擦邊球的公司:會用定期契約,規避日後的資遣責任。
判斷點:公司其他正職員工是否也都簽「定期契約」?還是只有新人?
6. 建議做法
確認契約條款:問清楚「定期契約期間多久?」「期間結束後是否直接轉為不定期正職?」「是否另簽新約?」
談判方式:你可以婉轉問:「依勞基法,試用期通常也是不定期契約,公司是否能依照一般做法處理?」看對方反應。
自我評估:
如果這家公司前景佳,你願意承擔「試用期結束後可能被丟掉」的風險 → 可以簽,但要心理準備。
如果公司本來就小有爭議(制度不透明、人資含糊) → 建議重新評估,因為日後可能還有更多規避責任的做法。
7. 總結
👉 以你的情況看來,公司用定期契約取代試用期,嚴格說就是不合法的規避方式。
這不一定代表公司黑心,但確實透露他們「想降低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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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評估這家公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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