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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我原本在工廠上班,在那裡我做了10年,但是後來公司解散了。所以失業了,在去年有去申請失業補助金,領了6個月。領完之後在去年12月的時候找到新工作,已經做了4個月,但是主管覺得我無法勝任這份工作,已經對我做了資遣預告要把我資遣。我想請問之前領過失業補助還可以再領嗎?謝謝。

失業失業保險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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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2021年9月份入職時 未詳細明定工作規則且2022年7月份有更新工作規則 但只有在公司內的網站提供檔案並未告知同仁有更新 工作規則2022年12月發生事情違規2023年1月12日公司用違反公司工作規則第二十二條第六款之規定[六、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之解雇事由。懲戒處分:經公司召開人事委員會後決定,處以不經預告終止雙方勞動契約,自即日起生效。想詢問1.入職是2021年9月份,當時只有寫簡單的契約書(附件1),且在2022年9月才更新詳細懲處規定,這樣違反工作規則是適用新舊版?2.人事委員會懲處情況,召開時當事人不須到場,了解詳細情況嗎?3.且附件一說雙方會各持一份,但並沒有?因為不知道該怎麼據理力爭。難道只能選擇接受嗎?想請問前輩們,我現在要怎麼做會比較好?該怎麼為自己爭取權益呢?附件一十二、 法令依據及勞資爭議之解決: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且依其解釋。本契約經雙方最終同意,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及工作規則規定解釋之。因本契約所產生之爭議,甲乙雙方應本誠意解決,無法達成協議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合意管轄法院。十三、 附則:(一) 本契約未定之勞動條件,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辦理。(二) 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訂。十四、 契約書之存執:本契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為憑附件二2022年9月公布的工作守則第22條第二十二條 (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解僱原因)凡公司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如員工符合下列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之情形者,公司將召集人事委員會進行判斷: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公司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公司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員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    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故意損耗機器、工具或其他公司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公司技術上、營業上之秘    密致公司受有損害者。  五、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六、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前項第六款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公司得依個案事實認定予以解雇。惟公司得依其日常工作態度等情形,從輕處分。一、業經大過處分,但依其所犯行為判斷,無改正之期待可能性者 二、出缺勤異常,無改正之期待可能性者 三、偽造重要學經歷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聘,經查證屬實者 四、無正當理由違抗公司工作上合理之指揮命令,妨害業務正常運行 五、行為不端,嚴重擾亂公司風紀秩序者 六、在公司內有施暴脅迫、辱罵他人等妨害他人執行業務之行為者 七、嚴重損害公司或董事的信譽聲望者 八、大肆散佈不實流言、誹謗中傷公司,對公司業務造成重大影響者 九、於公司營業處所或與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事業場所內,有竊盜、侵占公司資產或他人財物等不正行為者 十、於與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事業場所內有嚴重擾亂風紀秩序或其他行為,遭禁止進出該場所者7十一、因個人之不法行為導致公司名譽受到重大損害者 十二、怠忽職守,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 十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公司規程、規則,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十四、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者 十五、未經公司許可,員工在職期間受雇於同業公司或受任為其董事,或從事與雇主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者 十六、利用職務之便圖利自己或其他私人者。意圖圖利者亦同。 十七、圖謀計畫、指示、執行違法之爭議行為者 十八、在公司內部進行政治、宗教活動,擾亂公司秩序 十九、在工作場所或於工作時間內有違法之暴力、騷擾等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二十、從事與公司利益相違之業務者二十一、偽造、竄改、挪用公司印鑑者 二十二、未經公司許可擅自以公司名義與他方為簽約、要約、承諾等法律行為 二十三、在工作場所或於工作時間內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轉讓、以強暴、脅迫、欺瞞、引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毒品 公司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須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非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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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去年11月到賣輕珠寶飾品專櫃上班(仍在職中)是一般正職人員非主管職公司設定為兩人配去年11月底另一位外籍員工離職而變成櫃上只剩我一位正職從到職開始並未簽訂任何書面勞動契約基本上都是以口頭或是line訊息通知(能錄音的我都有錄音對話紀錄也都有保留)就在上個月考核會議之後收到考核表看到內容發現跟當日談話內容有出入(當日考核月會我有錄音)(原先面試時也沒有說會有考核這部分我有錄音)我直接把幾個重點列出來其他就不贅述b.而公司未明確下指令者則幾乎未見積極主動的加分項,例如未主 動招攬或開發客戶(他這部分是提到以前的小姐可以把在之前公司的客人帶過來,但我以往是銷售高級珠寶跟目前公司的輕珠寶飾品有大幅落差,而以前的客人也早已轉交給主管去經營離職也未曾聯繫故不適合)、未主動美化陳列(陳列這部分當天考核月會並未聊到此事,事實上我在11月底已調整過檯面陳列主管並未詢問我也沒特別說)等。c. 向心力/忠誠度:評比為「向心力需要加強,忠誠度有待證明」 會議中舉例了幾個事件顯現目前人員把個人感受放在公司利益前面,也尚未看 到人員有顯現希望與公司共同努力打拼獲取長期成長之跡象。(這部分是中間發生了我休假回來發現櫃上一條充電器不見而在群組中詢問,並發了以下訊息:@All 各位同仁若是有來代班,希望大家東西可以物歸原位,櫃上整理收納基本都我在用,常用的東西都有固定放的位置,忘記放哪先放櫃檯上也行,有沒有倒垃圾、打掃那都還算小事,休假回來要找東西這個我覺得很煩,希望大家配合 感謝 而老闆卻拿此事說因為我這樣破壞大家和諧壓力很大,實際上我都一個人上班除非我休假或上早晚班才會有代班,可重疊時間只有短短三十分鐘,我也詢問過代班,並沒有人覺得跟我上班壓力太大也覺得老闆這樣亂說容易導致我們員工彼此誤會,我和代班都很氣他這樣拿別人當擋箭牌我才曉得當日是老闆來上班東西也是他用不見,我就覺得此次考核都是他個人情緒居多)d. 人際和諧度/配合度:評比為「不合格,極需立即改善或不適任本公司!」 會議中舉例了幾個事件顯現此項目亟需加強,包含11/26臨時請假(因本人目前懷孕中當日身體不適而請了一天假訊息中老闆是同意的)、與前任正職 配班處不來(這部分比較多是外籍正職私人情緒居多而她突然離職,而老闆還亂說我離開前公司也是因為人員相處不來才離職,我壓根沒說這話面試我也有錄音,我完全沒提到我是人員不合離職,我也真沒有因為人員不合而離開哪一家公司過)、班表排班配合度低還需要主管代班(這是因為12/31我上了早班休元旦當日而櫃上目前尚未請到另一位正職,我也不是店長我休假日有事在前一個月排好班也已告知無法取消,而31號晚上跟元旦當日公司也找不到代班,變成老闆要自己來上班,可造成老闆自己來的原因是因為一直還沒應徵到第二位正職,我休假日也有安排才畫假,而公司的代班也都無法支援才導致,怎麼會是我的問題就說我配合度低)等。e. 公司文化契合度:評比為「不契合,極需立即調整或不適任本公司!」 文化沒有對錯之分,人員個性特質鮮明,相信對於某些相反文化之公司會相當 有幫助,遺憾與本公司文化相衝突,將懇請人員配合本公司文化調整,或若不 適應將需另討論其他解決衝突之方案,例如調整職務或工作形式等。f. 其他:在基礎能力值評比為「本質優秀有大幅進度之潛力!」 相信若能改善上述不理想或不契合之處,人員將大有可為。● 考核結語:a. 頒發業績進步獎勵金1500元:人員本月個人業績約10.6萬,距離專櫃業績基本目標25萬雖尚有差異,但考離人員11月份個人業績為0到本月之進步,特於以額外頒發進步獎勵金1500元以茲鼓勵,盼下月再接再厲!b. 本月考核優缺點與上月口頭考核之結論類似,優點部分有維持但未見成長,缺點部分在本月甚至有越演越烈之情勢,尤其對主管之溝通態度嚴重與本公司文 化違背;藉由此考核明確良善溝通後,將給予人員最後改善機會,相信人員調 整後將可與公司共創雙贏和諧之工作環境。此份考核表我覺得和當日會議有很大出入也有公司自己的問題但卻算在我頭上而我目前懷孕六個月很難找新工作也很怕老闆拿這些事叫我離職才想來問問看大家!

公司文化懷孕溝通協調資遣資遣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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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門市管理21-25歲

我目前學歷是大二生,在去年的時候有應徵到書局的工作,一開始公司有跟我說公司有7個月的試用期,他們的試用期包括每月考核以及考試,我的考試分數達不到他們公司的標準,他在這個月初跟我說這個月排完班就不再續任我,叫我簽自願離職單,我那個時候也沒有想那麼多,只是後來下班回家上網去查,工讀生如果試用期公司覺得不適任是可以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我那個時候簽名的時候他們公司給的離職單也沒有寫任何原因就叫我簽名,我的年資可以申請失業補助金的,我真的很需要解答... 我如果已經簽名的話要怎麼辦

新鮮人求職非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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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門市管理31-35歲

在某服飾工作半年,在今年五月初傳訊息告知督導及店長要離職以及做到幾號,但後面新工作因為疫情影響暫不缺人,而且我不用去了。我告知督導此狀況看能否收回離職,但他卻告知我們已經找到新人了和以回報公司為由拒絕我,但我離職書還沒上交呀,他說已和我口頭確認也敲好新人來上班了,真的不行,後來我說那能否開非自願離職給我,公司也不願意,一個瞬間失業,我該怎麼辦?

失業補助工作法規溝通協調離職非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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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門市管理31-35歲

我所碰到的問題為簽訂勞動契約但未到就職日期即被告知不用到職今日11/27日我被告知不用到職我告訴此公司這樣違法, 卻回應我契約生效日為12/1日 想請問有無非法解僱謝謝而我為了要去此公司面試 我白天工作也請假去體檢 請問我該如何應對

非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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