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簽訂勞動契約但被告知不用到職

我所碰到的問題為簽訂勞動契約但未到就職日期即被告知不用到職
今日11/27日我被告知不用到職
我告訴此公司這樣違法, 卻回應我契約生效日為12/1日 想請問有無非法解僱謝謝
而我為了要去此公司面試 我白天工作也請假去體檢 請問我該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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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你可以先跟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地方免費法律諮詢,看後續如何處理,正常狀況下你可以該公司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動調解 (ex:公司在台北市信義區 請向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 ,一般勞雇契約若已簽訂書面契約,就代表契約生效,但若公司不打算履行契約,就應該要餞行資遣程序(給付資遣費)或依照書面契約相關條款進行賠償,但建議先諮詢(並提供書面等一切相關資料)後,再行聲請調解,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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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耐心詳細解說,我相信這是很多人會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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