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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滿足失業給付的申請條件,但在提交申請後卻未能通過。 原因是,我的前公司在4月將我從勞保退保,並與我協商5月至6月期間因個人原因留職停薪,直到7月才將我正式資遣並通報離職。 因此我在7月申請失業補助,並於8月6日完成失業認定。 但勞保局因為我在4月退保,且7月才正式離職,認為我的情況不符合失業給付的申請標準,導致申請未通過。 但我確實符合勞保局的規定: 1.非自願離職(如備註)並在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2.具備工作能力並有繼續工作的意願。 3.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進行失業認定。 我已經滿足所有條件,且相關規定中並未明確要求退保日期與離職日期必須一致。請問在這種情況下 我該如何進行申訴? 我詢問過承辦我案件的人員,將我問題主打退保與離職不同為由又請我撥打另一支勞保服務電話詢問,而打過去另一支服務電話又叫我打回承辦我案件的人員,非常苦惱。 由於嘗試找各種管道找不到相關案件,所以想上來詢問一下,再麻煩各路專業幫忙,謝謝!!
我原本在工廠上班,在那裡我做了10年,但是後來公司解散了。所以失業了,在去年有去申請失業補助金,領了6個月。領完之後在去年12月的時候找到新工作,已經做了4個月,但是主管覺得我無法勝任這份工作,已經對我做了資遣預告要把我資遣。 我想請問之前領過失業補助還可以再領嗎? 謝謝。
想詢問各位前輩,我是去年的新鮮人,好不容易找到工作,結果在準備過適用期3個月的前4天被資遣,理由是不適任,當初也講好說要開證明給我,如今等了2週,仍未拿到該怎麼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