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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答
我現在在一間飲料店做正職,公司規定月休8天,然後是排班制的 之前的工作是當行政,固定休週六日且見紅就休所以沒什麼排班問題😂 這次春節遇到突然很多疑問… 查了勞基法和各種春節休假規定之後 我依自己的理解是今年2月國定假日有春節(初一初二初三)3天+二二八1天=共4天 照一例一休的話這個月有4天例假日4天休假日 所以這個月應休12天是這樣算嗎🥲 假如老闆把春節的3天假算進月休8天中,我這個月是不是就等於加班3天呢? 之前是在大企業上班都會給薪資條所以挺放心的,今年才遇到這樣的問題覺得自己會不會少領薪水了😭 這間公司比較小薪資條要了也不一定給🥲休假制度好像也沒在管什麼國定假日的⋯ 在想如果真的少領錢了是不是能夠爭取一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