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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時沒有說要收手機,但已入職半年才要求收手機,以個資為理由,但我跟同事都認為不是這個理由,我們反應如果有急事,我們都沒辦法馬上知情,但上層說有人通知會馬上拿給我們。我們有簽保密條款,但上面沒說要收手機。重點是只收約聘人員,沒收正職的。
已經在目前的公司擔任行銷助理半年了 還是跟帶自己的同事不合 加上同事個性比較強勢,只要跟她對接工作就會壓力很大 從前一晚就會開始超緊張 做什麼事請都綁手綁腳 很常她交辦給我的事都會出錯 雖然跟主管回報後 她也有盡量開導我與同事的關係 但工作還是會出現小差錯 正在思考是否想要辭職 但仍又覺得這個職位還是有很多能值得我學習的機會 想問下該怎麼辦?
我目前一位行政櫃台兼安親老師,由於該校的安親老師因為一些事情而離職,所以主管讓我暫時擔任安親老師(去年11月起),但是卻沒有招到新的安親老師(到現在),最近因為暑假的到來主管要求我要為小朋友授課,可是我已經因為行政跟安親的事情常常都忙不過來,而且還常常因為行政和安親其中一樣的一些事情因忙碌忘記沒有做好而被罵,而導致開始自己憂鬱情緒漸漸增加,常常假日還要做上班時沒來的及完成的工作,沒有辦法好好休息,也讓我常常煩惱到睡不著覺。 1,我想知道做2個不同性質的工作,雖然不是都做得很好(行政&安親)(顧得了一個,另一個就無法顧的很周全),但是可不可以要求加薪(只領行政的薪水),或者要求某一職位調低工作量? 2,雖然我是剛從大學出來一年,有很多需要磨練的,但是工作量卻越來越多,我感覺自己沒有辦法再承受了(上班跟上刑場一樣),是我自己心裡能力太弱,還是我應該選擇離職了? 3,如果想辭,但合約尚未到期,對我未來再尋找別的職位,會不會有影響?(對之前公司做調查)
本人任職於實驗小學,適用勞基法,迄今已任職四年。由於該任職單位是新成立的,屬宗教理念團體,制度尚未健全,員工人數少,人員間的組成情感成分佔有相當比重,主要管理人員有上級主管A,直屬主管B以及最高長官C。幾年前曾經向上級主管A請辭過,被摸頭。 本人預計在今年辭職日的前五個月對直屬主管B用手機訊息提出辭呈,辭呈內容大抵是:職自 年 月 日起擔任OOOO迄今,期間承蒙 OO賞識與照顧,獲益良多。今因個人因素擬辭去現職,對於未能繼續為學校奉獻心力深感歉意,懇請 OO見諒,請准職任職至 年 月 日止。敬請核示。 希望自己的請辭動作能夠在行政流程及法律上都站得住腳,避免再被摸頭或者將此事搓湯圓,故提出以下幾點問題,望諸位先進予以解惑,謝謝! (1)請問若主管B未將此辭呈轉達最高長官C或者未獲正面回覆,本人應該如何做?是5個月後時間到直接就不來上班了嗎?辭呈這樣是否算已傳達? (2)由於上述辭呈或者網路上所找得到的辭呈範例的用詞都是要請上級核示,若請問若上級主管A或最高長官C不同意,以法理上來說,是否長官不能不同意?但是以情理上來說,若長官不同意,我想再擬一份以法理為依據的信函,作為自身立場的回應,內容大抵是依據勞基法我在30天前提出辭呈即算生效,但是又不想口氣太決絕失去情義,希望諸位先進幫忙提供適當的措辭! 非常感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