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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已算是待業中 2.之前是從事旅遊業 遭同一間公司二次以解雇名義叫我走人 第一次是因為疫情關係 開始放無薪假及公司提出年假可休就休 因為在公司真的沒事情 於是乎我把事假也提出申請 公司也很爽快批准 但下半年疫情解封 但剛好又碰到家人離世比較忙 所以開始請假 但最後公司以出勤狀況請我走人 再來是去年12月 公司另位主管覺得我很適合另一份職缺熱情邀約我進公司上班 本來說年後就去上班 但後來又改口3/1再去報導 好死不死剛好報到日(五)生病請假 到週一還是不舒服去報到後去回診就回家休息 週二發燒未進公司 週三上班還是身體微熱酸痛 開完會後請示主管能不能在完成他今日交辦事項後請假(待上半天) 他卻說 我既沒斷手斷腳 也沒躺在病床上 憑什麼請假回家? 沒多久後就收到人資發來解僱通知如下 很抱歉由我這邊進行正式通知,經部長呈報總經理同意,將您以不適任方式處理。事由說明如下: 3/1(五)到職日,因病未上班,3/4(一)完成報到後,續請整日病假、3/5(二)續請病假一日、3/6(三)上班兩小時後續請病假,基於連續四日未正常出勤,通知您最後在職日為3/6(三)、退職生效日3/7(四)。3月份該付的薪資會付,以上說明。 原因茲以勞基法第12條第4項及第6項辦理,由雇主主動施行[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非屬依勞基法第11條辦理之[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因我想申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但人資不開立。請問這是對的嗎?
想請問,身為員工的自己是否該前往參與尾牙?有什麼利弊嗎? 我在一間法人機構短期兼職,ㄧ位協理為該組最高階主管,管理十餘位經理與最下層的數百位員工,我目前已經離職。 . 協理以能力不足為開除理由,理由內容多半為非事實,有人證可以作證,物證有攝影器材可以佐證。 . 面談過程中,協理邀約出席尾牙並以情緒性用詞語帶威脅邀約明年的回鍋(已去請教其他回鍋同仁們,同仁表示沒有接收到這些情緒性字眼)。 . 尾牙出席參與調查,採自由意願線上報名,在約談離職前,我報名前往;約談離職後,因個人價值受到協理貶低、與嘗試解釋被協理駁回,身心感到不舒服不想出席。 . 工作接近尾聲,與平常配合上班的同仁道別時,紛紛討論是否出席尾牙,使原本的拒絕出席的意願開始動搖。 . 辦理離職手續時,手上的離職確認單裡,協理與自己談的是「非自願性離職」卻被公司包裝成「自願離職:生涯規劃」(當時的心情百感交集)。 . 於此同時,經理們對我說:聽大家說你會出席尾牙。(當時心情很複雜) . . 這是我第一次參與大型法人機構的兼職工作,初期進去時感到無比興奮與開心,然而中間歷經協理疑似軟性群體霸凌、接著惡意中傷聲譽的方式資遣員工,現在又刻意放話「該員工要出席尾牙」。 . 我開始不知所措,不知道到底要不要去?問了一群同溫層,也沒結果,選擇不去的大於選擇去的。 . 總覺得「去」,有種給協理面子的感覺,在對方說了那麼多難聽的話後,員工還出席尾牙抱大腿。「不去」,表示該員工真的對於「聽見自己的努力被否定、個人能力被誣陷」這件事,感到美送,也不想再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