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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補習班擔任英文輔導老師全職 離職後遇到勞資爭議 當時的上班時間是固定 週一 15:00-21:30 週二 14:30-21:30 週三 14:30-21:30 週四 15:00-21:30 週五 14:30-21:30 週六 8:30-12:30 沒有規定幾點到幾點是休息時間 都叫員工有空檔自己去吃飯 想請問這樣有符合變形工時的基準嗎? 如果沒有,是違反哪一條法律條文呢? 非常謝謝🙏🏻 備注: 薪資條有一部分薪水用「加班費」去給 但是當時老闆跟我講解的時候 並沒有說到用加班費去算 他只說底薪+加給,會保障到4萬 我拿到薪資條才看到有加班費這個項目 想請問如果老闆以加班費下去算 那還有符合勞基法變形工時嗎? 非常謝謝各位專業人士的解答🙏🏻
一、二班制輪班10-18與13-21 兩種時段,面試有說中間雖有一小時休息時間,但因爲是服務業都要在崗位上,不覺有有一小時休息時間。 二、因為是彈性工時,沒有所謂國定假日,月休就是6天,六和日要分開來排休。 三、一個月會有5到6天要上10小時的班。 請問這樣是符合勞基法休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