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工作經驗31-35歲
有關輪班與休假6天沒有國定假日問題
一、二班制輪班10-18與13-21 兩種時段,面試有說中間雖有一小時休息時間,但因爲是服務業都要在崗位上,不覺有有一小時休息時間。
二、因為是彈性工時,沒有所謂國定假日,月休就是6天,六和日要分開來排休。
三、一個月會有5到6天要上10小時的班。
請問這樣是符合勞基法休假嗎?
回答 3 則
1. 勞基法第35條規定 :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2. 月休6天,所以另有兩天需認定為假日加班
3. 如果一個月只有5到6天要上10小時的班,那就不屬於變形工時,應屬加班2小時
P.S.加班費應依實際情況計算加成1.34 or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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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彈性工時/變形工時的規定,可以參考勞動部網站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18/28220/32907/
請參考"檔案下載",要先確認您的業別為哪一種變形(雙週/四週/八週),再參考手冊內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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