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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參加公司年末舉辦的活動,中了價值一萬多元的獎項,當時公司說依法會預先代扣10%的稅金,我當下雖然有點不解,但也沒有多想。 不過今年報稅時,我發現這筆獎品竟然也被列入我的「所得」裡面,還影響了退稅金額,想請問這是正常的嗎?公司已經幫我扣稅了,為什麼還會算在報稅的收入內?也有人有同樣情況嗎?
員工到職都會請員工填報政府的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但公司方收到後其實並不知道作用為何(公司都有依法幫員工扣繳所得稅),員工應該也能自己上政府網站填這些資料,只是想確認此表是否可以不用收?
公司老闆若贈送我公司自家產品,且公司有開發票,會列入員工個人所得? 另公司發給每位員工相同金額三節禮券,有發票報銷,要被列入個人所得嗎?若須列入個人所得是屬薪資(50)或其他所得(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