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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2018/5/28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未休特休假折換工資列入應稅所得?

我還有7天特休假未休完,請問年底公司折算薪資時,是否會被列入應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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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員工年度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在不超過規定標準範圍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一般機關或公司行號員工如因公務繁忙,無暇抽空休假,在年度結束後可領取一筆「不休假獎金」。該「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的一種,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第2款但書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又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而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同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總結上述說明如下:
1. 不休假獎金視同加班費,是否課稅參照財政部相關函釋辦理。
2.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每月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加班,在46小時以內之加班費,免納所得稅。
3. 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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