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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公司應在前一年度年末或當年度之初先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執行比照公家機關辦公行事曆調整上班日與休假日,而遇到工作日調移之另行補班日要直接扣同仁的特休假/事假/補休假前則須取得各別勞工的同意(即獲得協商同意)才能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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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公司應在前一年度年末或當年度之初先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執行比照公家機關辦公行事曆調整上班日與休假日,而遇到工作日調移之另行補班日要直接扣同仁的特休假/事假/補休假前則須取得各別勞工的同意(即獲得協商同意)才能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