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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答
如題,不肖業者人派已徵才為由,藉由面試前要求先填寫制式履歷,履歷卡上印有個人聲明,強制同意該單位以特定目的(徵才)為由蒐集求職者資並聲明同意要求徵信金融往來紀錄,明顯違法,這種工作如果不願意參加就沒有錄取機會,但是若提供後又擔心是假職缺真利用徵信個人金融紀錄進行違反求職者意願之金融徵信,甚至擔心外洩求職者金融紀錄個資,這樣該如何判斷是否為假職缺,如果已簽屬就業服務條款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之前考慮去台中XX遊學公司,他們的合約裡說,員工必須先交押金1萬元作為機票費用。因為家人擔心詐騙,查了網路,最後我不想去菲律賓一個月,連續30天没有休假也很怪,没再和公司連絡。 後來社群有網友傳截圖和證據,公司負責人王XX及主管李XX叫員工簽保密合約,不簽就不還1萬元作威脅。 這種情形求職者或員工可以怎麼做?公司有沒有違法?怎麼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