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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上網查詢過計算方式但發現106年後似乎有修法。 公司是採周年制 假如我的到職日是111/8/10,那111/11/10滿半年後依現行法規享有3天特休假,但因為工作繁忙一直到112/12才將這3天特休假休完,可到112/8/10年資又滿1年了應再享有7天特休假,想詢問那在113/8/10年資滿2年前我應該還剩餘7天的特休?還是需扣掉原本半年的3天特休只剩餘4天? 如果113/8/10年資滿2年後直到114/8/10年資滿3年前,是會再享有10天的特休嗎?
原談妥的到職日,因到職後幾天就會面臨連假,但新公司希望我延後到職日,但中間的薪資損失似乎是要由我承擔。 想請教大家的建議,或是可以如何溝通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