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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答
本人任職於實驗小學,適用勞基法,迄今已任職四年。由於該任職單位是新成立的,屬宗教理念團體,制度尚未健全,員工人數少,人員間的組成情感成分佔有相當比重,主要管理人員有上級主管A,直屬主管B以及最高長官C。幾年前曾經向上級主管A請辭過,被摸頭。 本人預計在今年辭職日的前五個月對直屬主管B用手機訊息提出辭呈,辭呈內容大抵是:職自 年 月 日起擔任OOOO迄今,期間承蒙 OO賞識與照顧,獲益良多。今因個人因素擬辭去現職,對於未能繼續為學校奉獻心力深感歉意,懇請 OO見諒,請准職任職至 年 月 日止。敬請核示。 希望自己的請辭動作能夠在行政流程及法律上都站得住腳,避免再被摸頭或者將此事搓湯圓,故提出以下幾點問題,望諸位先進予以解惑,謝謝! (1)請問若主管B未將此辭呈轉達最高長官C或者未獲正面回覆,本人應該如何做?是5個月後時間到直接就不來上班了嗎?辭呈這樣是否算已傳達? (2)由於上述辭呈或者網路上所找得到的辭呈範例的用詞都是要請上級核示,若請問若上級主管A或最高長官C不同意,以法理上來說,是否長官不能不同意?但是以情理上來說,若長官不同意,我想再擬一份以法理為依據的信函,作為自身立場的回應,內容大抵是依據勞基法我在30天前提出辭呈即算生效,但是又不想口氣太決絕失去情義,希望諸位先進幫忙提供適當的措辭! 非常感恩了!
1.在人力平台上雇主有寫享有年終,面試談條件時也有保障一個月(我7/1正式入職)本以為會按照比例分發,但老雇主完全沒有提,只有在小年夜當天發紅包。詢問有無年終時老闆回答沒有年終。 這樣雇主就不該在人力銀行上寫給不出來的薪資或者福利,是否有應對的方法呢? 2.簽勞動契約時,發現有一條寫到不論在職多久,沒有提前一個月提離職,就不會給薪資, 但這樣與勞基法規定的就牴觸了,勞工應該怎麼辦呢? 我有詢問1955的人員,回答我的是勞動契約怎麼寫就怎麼做,那如果是這樣雇主就可以隨便訂下規範,讓勞方完全沒有保障了 想要詢問以上的問題點 再請知情人士可以幫助回答 新年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