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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答
目前本人在電子商務領域工作,會負責到協助廠商與客戶的接洽、電子商務平台的操作、文書處理等等的範疇。 日前因個人過失而晚回覆到客戶訊息,讓廠商決定自己去接洽客戶。 公司便因這件事,向我提出"會"影響公司營運要求我進行賠償。 我想請問: 1. 在公司並未有任何財物損失、廠商斷約的情況下,可以提出此要求嗎? 2. 公司可以在多久內以勞務過失而要求賠償? 3. 若在幾個月後的未來,廠商不再續約,公司可以將全部的責任都歸咎到我身上嗎? 4. 若真的舉證成功,公司可以要求我全額賠償廠商一次續約(半年到一年)的簽約金嗎? 5. 因貞因為勞務過失而造成需要賠償,最高可要求賠償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