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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 ,由前述規定可知,若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培訓費用,勞工若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要提前離職,雇主要求勞工返還訓練費用,並非法所不允。惟雇主在與勞工約定時,雇主須自我審視,是否對勞工確實付出培訓的時間、成本,並依勞基法第15條之1所規定之內容及條件綜合考量,再對勞工為合理的約束或請求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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