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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答
1、國外業務&採購 2、國外客戶跟國外分部因為有時差的關係,都在台灣的下班時間以後,才用通訊軟體聯繫工作的事情,大概聯繫到晚上十點左右。 請問熟悉勞基法的專家,這樣算是加班嗎?於法律的角度可以申請加班費嗎? 謝謝!
我是一名35工程師;由於本來客戶跟協作夥伴分佈在上海、新加坡跟美國總部那邊;我個人在工作上是沒有特別需要進公司的需求;所以這幾波情況下,公司考量我的績效;並沒有特別限制我要回中部的辦公室;不過近來因為twitter的新聞,老闆開始思考要不要招回我們,請問有前輩的公司也經歷到類似的情況嗎?我能不能以我有機會需要克服跟其他客戶的時區差異;繼續在家工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