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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答
這題答案我認為是不行,因為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明顯規範,雇主不得索取非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另外個資法也有提到使用個資需有特定目的,但是假設面試過後覺得彼此任一方覺得不適合,求職者都可以拿回履歷。 但是為什麼要發問,因為就業服務中心10:16分一位女性打來,然後針對此部分強硬地說只要公司為了求職目的,不管有沒有錄取都要強制審核求職者的履歷 ,即使求職者當下覺得不合適或者對方沒有要錄取,還是不能取回個人履歷,因為公司人資需要完成他的工作,態度口吻相當強硬,當下已經跟他說此行為違反個資法跟就業服務法,但是對方仍舊說這有待確認,如果對方有在面試當下有違反求職者拍照或錄影生成AI仿聲合成視頻,因為無法確定該人行為目的為和沒有辦法確定求職者是否因此遭受損失,故無法有任何權利主張。 為了避免日後有任一求職者因對方的錯誤權利主張,還無法取回個資,進行基礎的個人權益保護,避免將隱私洩漏給求職者,故還是替大家發問澄清概念。 那您認為是否為了公司人資要完成他們部門工作所謂的履歷審核,只要進入求職程序,都需要無條件提供人力資源部門各種求職者資料及隱私?這是否發現人力資源真諦為另一種白手套,公司新型套洗賣個資進行變相合法的商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