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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未填年齡範圍

公司可否以人事辦理為由拒絕求職者取回履歷跟強留隱私資料?

這題答案我認為是不行,因為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明顯規範,雇主不得索取非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另外個資法也有提到使用個資需有特定目的,但是假設面試過後覺得彼此任一方覺得不適合,求職者都可以拿回履歷。
但是為什麼要發問,因為就業服務中心10:16分一位女性打來,然後針對此部分強硬地說只要公司為了求職目的,不管有沒有錄取都要強制審核求職者的履歷
,即使求職者當下覺得不合適或者對方沒有要錄取,還是不能取回個人履歷,因為公司人資需要完成他的工作,態度口吻相當強硬,當下已經跟他說此行為違反個資法跟就業服務法,但是對方仍舊說這有待確認,如果對方有在面試當下有違反求職者拍照或錄影生成AI仿聲合成視頻,因為無法確定該人行為目的為和沒有辦法確定求職者是否因此遭受損失,故無法有任何權利主張。

為了避免日後有任一求職者因對方的錯誤權利主張,還無法取回個資,進行基礎的個人權益保護,避免將隱私洩漏給求職者,故還是替大家發問澄清概念。

那您認為是否為了公司人資要完成他們部門工作所謂的履歷審核,只要進入求職程序,都需要無條件提供人力資源部門各種求職者資料及隱私?這是否發現人力資源真諦為另一種白手套,公司新型套洗賣個資進行變相合法的商業行為?

都啥年代了還蠢為他人商業目的到處留個資
都去求職還不留履歷個資什麼傲慢態度!
不錄取不想留履歷本來就是個人權益
假徵才套洗賣個資人資為合法新型商業行為
3 天 9 小時後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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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不錄取不想留履歷本來就是個人權益

依據台灣現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司在處理求職者的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合法、正當與特定目的的原則。針對您提出的問題,這裡有幾個重點整理:

1. 不得無理拒絕求職者取回履歷
求職者有權要求閱覽、複製、補充、更正或刪除其提供的個人資料(包含履歷表)。

公司若已完成甄選,不得以「人事辦理」等模糊理由拒絕求職者取回或要求刪除其個資。

2. 保存期限需合理
個資只能在蒐集目的範圍內保存與使用,例如招募流程結束後應及時刪除未錄取者的資料,除非事先取得同意可延長保存作為後續招募使用。

公司若要保留求職者履歷資料,需事先取得明確同意,並應說明保存目的、方式與期限。

3. 違法強留個資可能觸法
若公司未經當事人同意繼續保留個資,有可能違反《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求職者可向個人資料保護專線(02-3356-8015)或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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