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2023/4/12

無工作經驗26-30歲

求職被要求簽下個資同意書,事後後悔可否請其刪除資料?

您好,由於HR面試要求填寫人事資料,被要求簽下個資同意書,只得簽下。才能進行下一關,事後反悔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刪除資料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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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要求刪除是你的權利 ,但造成後續的影響也是你自己要承擔的,
現在因為個資法的問題(個資的範圍很廣),
目前面試公司都會先請你簽一份"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裡面會有規定個資的使用權利和義務 ,過期的履歷或資料也會依個資去監督銷毀,
一般來說 每間公司都會有自己的履歷表 ,這都會需要填寫資料 ,如果要任用一個人也會把履歷表 ,畢業證書 ,相關證照影本 ,面試記錄及薪資核算...等 ,一併送簽核,(要簽核通過後才會通知報到),
當然你捍衛你的個資是正確的 ,如果你不同意公司使用你的個資來查詢 ,那公司是不是有理由懷疑你是不是有什麼問題怕公司發現? 還是你有意要隱藏某些問題?
面試就是彼此在互相了解的階段 ,當然能夠互相坦程不是更好,
先不要把人心想像的很邪惡,
我曾遇過填寫履歷亂寫的,(人資單位還要背覆風險),
有的人緊急連絡人的電話亂寫 /姓名亂寫 /故意寫錯...等)
有一天 ,她在路上發生車禍了(人昏迷了) ,急診電話打來公司(因為他身上有公司識別證) ,醫院希望公司能協助通知她的家人馬上到醫院(很緊急) ,結果我們確一直連絡不到她的家屬(因為她留的緊急連絡人的電話打過去是空號/ 家裡電話也沒人接)...
難道我們要回覆醫院 ,因為個資法的關係所以我們不行也沒有辦法提供她的資料 ,請醫院自己連絡警察查詢後在連絡他的家屬到醫院處理...,
沒事的時候都沒事 ,但是有事的時候 ,有些資訊就是會用的到...
再次肯定你對個資的保護,
也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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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這是你的權利,但同時也會影響面試的結果,一體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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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原則上求職者在應徵工作時,應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護,根據該法的第11條第3項,您權利向應徵的公司主張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或請求刪除(或返還)您的履歷資料。

但是,常見的例外狀況是:於面試時簽署「應徵者個人資料蒐集告知及聲明書」或其他類似書面(如您所簽訂的「個資同意書」)。

如您已簽署同意該公司得以保存履歷一段時間,則該公司可拒絕要求。

因此現在的第一要務,可能要先確定您所簽下的「個資同意書」是否有以下的相關規範,才能討論該如何詢問公司刪除資料的狀況:

一、已有約定未獲錄取履歷保存一定期間 例如「若您面試後未經錄取,本公司會將您的履歷保存一年,逾保存期限後,本公司將予銷毀。」

二、已有約定未獲錄取履歷保存至當年底統一銷毀 例如「若您面試後未經錄取,本公司會將您的履歷保存至當年底統一銷毀。」

三、已有約定未獲錄取履歷不退還或附回郵信封始退還 例如「所有應徵資料,恕不退還。」或「為提倡節能減碳政策,應徵者如需退還履歷表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或「本職缺將擇優通知面談,未獲通知面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通知,所送資料亦不退件(如須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因此,若最後您有碰上述第一點至第三點的約定情形、而且最後又未獲錄取時,顯示該公司對蒐集您履歷之「特定目的」已消失而無繼續之必要,此時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向徵才廠商請求刪除(或退還)自己的履歷。若徵才廠商不予置理,可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提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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