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求職面試的疑問:個資、勞保紀錄、作品集可否取回?
此次求職以設計職缺為主,產業不限,對於一些面試遇到的狀況有些疑惑。
Q1.面談前要寫的人事資料表格,合法的個資範圍應該到哪?之後若沒錄取是否可以請他銷毀資料,及如何知道他真的有銷毀?又有多少人會做這個動作呢?
我比較疑問的是對於家人的姓名、年齡、職業和聯絡方式的部分,我覺得姓名和關係還好,但其他個資跟求職的關係是什麼呢?
有些公司比較有禮貌這欄可以讓你選填,但也有的公司,我現場填寫故意空下來,但他還是請我把他填完,一種不填就無法面談的感覺。
Q2.我有接到一間公司的面試通知說要提供勞保投保紀錄,雖然爬過文說要提供與否是求職者可以自己決定的,但也想了解該公司提出這種需求是合法的嗎?
雖然我最後沒有去面試,所以也不了解是否提供他就會留存資料,但還是想知道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
Q3.設計工作都會需要提供作品集,大多公司會翻閱紙本就歸還,但也有遇過不只一階段的面試,希望能留下作品集當附件往上層主管送;為了有更多機會,所以我有興趣的工作會同意留下,但最後未錄取的話是否可以向公司取回呢?
其實對公司來說那只是一本廢紙,但對我來說也是求職的成本,與其知道他會進廢紙堆或塵封在什麼資料櫃多年後作廢,我現在拿回來是合乎情理的嗎?
以上,再麻煩各領域的前輩解惑了,謝謝。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規定:「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如有違反上述規定,則依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第1項處以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法律的部分提供你參考,但通常實際開罰的案例頗少,當然也是因為大家對於此個人資料不太care,但其實在其他國家,已是行之有年
您好,有法律先進回覆得很詳盡。
因企劃或設計職務常遇到面試時企業希望看作品集,這邊分享Q3經驗:
因個人在面試結束時一定會歸還作品集給面試者,曾經有面試者面露疑惑表示是多準備,請我收下沒關係。但我仍歸還給他,並告訴他,這是您的作品,好好保存,我不會收這個,但我沒收跟錄取與否無關,不用擔心。
倘若遇到以下狀況,建議如下:
1.面試結束,當下沒有歸還(也有可能就忘了,或以為您要給他......),這時可以委婉告知作品集對您很重要,希望能還給您.....。
2.承上,不用擔心這樣做是否會影響錄取。具該領域專業經驗的面試官在看過作品並詢問瞭解後,大概就知道作品是否符合公司要的人才方向。
3.承上,倘若企業希望留下來再提供其他主管審閱,可以詢問何時歸還。(一樣表達對作品的珍惜重視)。有些企業會郵寄,或是看您是否方便屆時到公司櫃檯拿取,都可以跟企業討論無妨。
表達希望拿回也是對自己作品的珍視。
4.亦可自行攜帶筆電秀作品,只要能充分展現作品優勢。
換個角度想,難以知道留下這些作品會被怎麼使用?!!
建議面試結束就可以有禮貌表達取回之意。
以上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