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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10:00 我在第一家公司面試時候被給予口頭offer,也在當下答應offer。但我沒和他說我接下來還有面試。 8/21 16:00 前幾天就已經安排好在當天的16:00 到第二家公司進行面試,但我在16:00前仍然沒有收到第一家公司的到職確認信,所以我還是前往第二家公司面試。 8/21 16:40 收到第一家公司的到職確認信 8/22 17:40 在第二天時,我和第一家公司說我目前不能先接受第一家公司的offer,請他再稍等3-5日(包含六日),因為第二家公司的面試結果還沒有出爐。 8/23 11:00第一家公司說他會向我請求不履行契約損害賠償 在面試時候接受口頭offer,在收到offer letter後請主管稍等因為在等待第二家公司的面試結果,請問這個狀況,第一家公司可以向我請求不履行契約損害賠償嗎?這樣算是毀約嗎? 謝謝大家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