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1-25歲
面試時接受口頭offer,事後若想拒絕會面臨契約損害賠償嗎?
8/21 10:00 我在第一家公司面試時候被給予口頭offer,也在當下答應offer。但我沒和他說我接下來還有面試。
8/21 16:00 前幾天就已經安排好在當天的16:00
到第二家公司進行面試,但我在16:00前仍然沒有收到第一家公司的到職確認信,所以我還是前往第二家公司面試。
8/21 16:40 收到第一家公司的到職確認信
8/22 17:40 在第二天時,我和第一家公司說我目前不能先接受第一家公司的offer,請他再稍等3-5日(包含六日),因為第二家公司的面試結果還沒有出爐。
8/23 11:00第一家公司說他會向我請求不履行契約損害賠償
在面試時候接受口頭offer,在收到offer letter後請主管稍等因為在等待第二家公司的面試結果,請問這個狀況,第一家公司可以向我請求不履行契約損害賠償嗎?這樣算是毀約嗎?
謝謝大家回復!
在台灣,口頭offer通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尤其是在勞動基準法框架下。一般來說,只有當雙方簽署了書面合約或聘用合約後,才會形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關係。
根據你的情況,你是在收到口頭offer後才收到書面的到職確認信,而在此之前你並未簽署任何書面合約。因此,從法律角度來看,這樣的情況通常不被視為正式的契約成立。
即便如此,誠信原則仍然很重要。建議你可以與第一家公司進行友好的溝通,解釋你的狀況和考量,並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大部分公司會理解求職者在做出最終決定前需要考慮多個因素。
如果第一家公司仍堅持要求損害賠償,你可以考慮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建議,以確保你的權益受到保護。
您好,我是Leal,
我將以獵才單位的角度為您分析及說明。
1.請不用擔心,
企業雖然已發正式Offer文件給您,【但您並沒有簽署任何的相關報到文件。】
自然不會造成所謂的: 面臨契約損害賠償。
無憑無據(無白紙黑字),這是人資單位的"惡習劣等手段"。
建議您也可通訊錄音保留相當證據,做為檢舉所用。
2.當然,基於禮貌,還是會建議您先主動電聯說明,婉謝此份"口頭offer"。
3.除非錄取通知上,特別載明「雙方勞動契約以求職者確定報到之日始發生效力」,或「雙方勞動契約以求職者於約定報到日報到並完成全部報到手續後始發生效力」等之約定,無論是求職者或徵才企業,任一方於約定報到日前反悔不去或取消錄用,因勞動契約尚未生效,不發生未履行契約義務的違約問題。但如此寫,固然帶給雙方反悔的彈性與便利性,只是離報到日尚有一段時間生變的不確定性升高,實務上,做此約定者較屬少數。
若錄取通知未載有上述特別約定,則徵才企業之一方發出錄取通知(要約),而求職者之一方於錄取通知上簽名表示接受(承諾),雙方間的勞動契約即已成立生效。此後,求職者如未得到徵才企業的原諒,而任意反悔不按時前往報到,即屬債務不履行的違約行為,徵才企業有權向求職者請求賠償損害(例如原已支出的招募費用或重啟招募所生費用或補充臨時人力所生費用或準備報到所支出之名片印製費用等)或給付違約金(若錄取通知上有約定違約金條款),也就是求職者爽約是有可能挨告的。
4.提供相關資訊連結讓您參考。
https://blog.104.com.tw/regret-after-admission/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
聽他在鬼扯,問他損失了甚麼? 要他有種去告阿,就怕它不敢。
這樣的爛公司像是詐騙集團,最好也不用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