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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年後轉職到新公司報到,但報到後發現新公司的目前執行的政策和自己不合(當初面試時並沒有提到這部份,是報到後才知道,公司有新政策),因自己並非社會新鮮人,了解自己工作的模式,如果繼續待下去,已經能預期到未來80~90%會出事情,工作也會不開心。雖然這週新人教育的講師有表明,如果無法接受公司新規定的人,請儘早提出,但因入職前有簽過,試用期間不適任,公司可以無償解僱,又因本身也還有貸款,所以個人認為在找到新工作前,待著也是要待著。①那我想詢問的是,未來三個月內如果找到工作的話,可以向新公司拿回原公司(約4年資歷)之離職證明嗎?因為報到當天正本都被拿走了②未來面試時,目前在適用期這家公司的經歷可以忽略嗎?還是最終工作,要以目前這家為主嗎?③發覺不適任,一定要在三個月內主動提離開,還是超過三個月後也可以? 除了離職不必特別提前告知外,還有其他什麼差別嗎?④因為當時拿到的offer不止目前這家,如果想詢問其他幾家是否還有缺人的話,是否建議直接致電過去?還是說當初拒絕掉後,就被黑名單了,不會再有機會?⑤最後因為第一次碰上這種事情,沒有什麼經驗,當自覺不適任的話,會建議提早就反映?還是確定好後路再來反映?希望有經驗的先進能分享一下案例以上問題 麻煩各位先進幫忙解答 謝謝。

不適任試用期試用期間不適任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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