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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答
目前在某間薪資最低約3萬的layout house上班,最近因為種種原因搬家離開新竹,上下班為騎車通勤,因為公司要求簽訂最低服務(3)年限及敬業條款,依據勞基法第15-1的兩條規定,公司提供專業培訓,例機師等,另一條提供合理補償,目前有提到每年約一些金額的補償分三年,三年補償金等同違約金,請問這樣合理合法嗎?,我想提前離職卡在違約金非常憤怒,一家很多不合(無加班費,外派公司彈性休假被扣特休,無差旅費等等)勞基法的公司該如何應對,合約競業條款賠償還高達百萬非常不合理,也沒有任何有關競業條款的補償,我非常非常想離職,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