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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目前在某間薪資最低約3萬的layout house上班,最近因為種種原因搬家離開新竹,上下班為騎車通勤,因為公司要求簽訂最低服務(3)年限及敬業條款,依據勞基法第15-1的兩條規定,公司提供專業培訓,例機師等,另一條提供合理補償,目前有提到每年約一些金額的補償分三年,三年補償金等同違約金,請問這樣合理合法嗎?,我想提前離職卡在違約金非常憤怒,一家很多不合(無加班費,外派公司彈性休假被扣特休,無差旅費等等)勞基法的公司該如何應對,合約競業條款賠償還高達百萬非常不合理,也沒有任何有關競業條款的補償,我非常非常想離職,感謝各位

中年轉職最低基本工資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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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人力資源26-30歲

我和公司簽屬按日計酬一天1000,出勤8小時,雇主是否未符合最低基本工資給薪?

勞動法令按日計酬最低基本工資薪酬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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