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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看到勞動契約內容的休假日規定以下 五、例假、(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之給假: 乙方之休假制度採 每月月休 8 日,並以安排於週六、週日為原則;惟當月週六、週日合計日數逾 8 日者,超出部分,甲方得視營運需要另行安排為工作日。國定假日、連續假期、休息日及補行上班日之安排,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甲方公告辦理。 例如:今年3月有五個週末共9天六日放假,就會找一天(3/14)補上班;4月沒有休清明連假,只有休週六、週日剛好共8天,但清明連假上班沒有雙倍的薪資 就範例來說,有哪些部分是違法哪些部分是合法?違法的部分如何跟業主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