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填公司未填職務26-30歲
有關短影音行銷公司的休假日相關規定
目前有看到勞動契約內容的休假日規定以下
五、例假、(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之給假:
乙方之休假制度採 每月月休 8 日,並以安排於週六、週日為原則;惟當月週六、週日合計日數逾 8 日者,超出部分,甲方得視營運需要另行安排為工作日。國定假日、連續假期、休息日及補行上班日之安排,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甲方公告辦理。
例如:今年3月有五個週末共9天六日放假,就會找一天(3/14)補上班;4月沒有休清明連假,只有休週六、週日剛好共8天,但清明連假上班沒有雙倍的薪資
就範例來說,有哪些部分是違法哪些部分是合法?違法的部分如何跟業主討論?
Hi!看到你疑問,關於變形工時與排班: 法律並無"月休 8 日"之說,若公司將週末假挪移至平日,需確認是否經勞資會議同意實施『變形工時』。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現行適用彈性工時之行業如附檔。
參考: 勞動部變形工時說明
每家公司的制度設計不同,如果還是有所疑問可以直接詢問勞動部相關人員會有更專業精準的回答~
希望我的回答能有幫助到你的困惑,若覺得我回答得還不錯也歡迎追蹤我~:)
說實話,看到這份勞動契約內容與實際經歷,能感受到您的困惑與不安。針對您的問題,個人想與您釐清哪些是「公司說了算」,哪些是「勞基法說了算」:
1. 合法與違法的界線:
1)「月休 8 日」的陷阱:勞基法規定是「一例一休」,加上國定假日,一年 52 週,扣除國定假日,平均每個月的休假天數應為 9 至 10 天。依您的狀況 3 月份若六日合計 9 天,公司要求「補上班」變成只休 8 天,直接違反了每 7 天應有 2 天休息(例假+休息日)的原則,且未給付加班費。
2)「國定假日」沒雙倍薪:如您的案例,清明連假(民族掃墓節、兒童節)是法定假日,若公司要求出勤,首先必須經勞工同意,且工資應加倍發給,或者經勞工同意換成日後補休。
2. 如何與業主溫和但堅定地溝通?
建議您可以採「釐清」而非「指責」的態度,把問題重點放在「確保公司符合勞檢規範」,將問題轉化為在幫公司避險,而不是在找麻煩,將相關問題陳述後可以再補充:「希望能確認清楚相關規定,讓自己在排班上能更精準的配合公司需求」。
但是,如果老闆的反應是強勢拒絕,甚至開始對您冷言冷語或有針對性的行為,請記住,這絕對不是您的錯,而是這家公司的文化與合規觀念出了問題,這時建議暫時停止正面衝突,回歸到您最低限度配合,不要試圖去改變不想守法的老闆,那只會消耗妳的能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