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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答
大家好,最近遇到一件事想請教大家的意見 我年資為2年3個月,5/1提了離職,當時也和主管說好離職日為5/31,我也有安排交接進度,照著正常程序處理。 但就在提離職後沒幾天,HR突然通知我說:「可以不用做到月底,這週整理交接好就可以離開」 簡單來說就是單方面要求我提前離職,只計算我實際工作的薪水,剩下本來要做到月底的日子(包含端午連假)一毛不給。 目前有幾個疑問想請教: 1.離職日雙方原本談好是5/31,公司卻臨時改變,讓我5月初就走,這樣是合理或合法的嗎? 2.剩下預定要工作的天數,公司不給薪合理嗎?我並不是自己提早離職的。 3.如果這樣不合法,有什麼申訴或補救方式可以處理? 雖然事情已經發生,但還是很想搞清楚自己有沒有被占便宜,或者這其實就是公司常見的「處理方式」?希望有經驗的朋友可以幫忙指點,謝謝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