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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答
我收到錄取通知書有兩個條則好像不符合勞基法: 以下是符合勞基法的嗎? 1. 工作、休假與職工福利: 依據公司工作規則管理辦法實施辦理。職工福利 自到職日起屆滿三個月始得享有權利。 2. 甲、乙雙方於考核期間皆可於終止僱用關係前 7 天提出書面通知;考核期通過後則依據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如題,最近收到某具規模的事務所通知四月中旬可以去上班,行政部門來電通知報到日要攜帶的東西,但完全沒提到合約的事,所以我問了一下請假制度跟加班費怎麼算,他回他們請假都很彈性,加班費也符合勞基法,來了就知道(?),並且說他們沒有在簽合約。 另外,他們也沒發錄取通知書給我,這樣在我入職前是不是有被換掉的可能?這間事務所是我的首選,所以也不會繼續找其他的了,但想到沒有正式的書面通知還是有點怕怕的。 如果我要求要錄取通知書跟簽勞動契約,會不會還沒入職就先得罪行政了?我對於事務所而言還是個菜鳥,也不知道有沒有底氣去要求這些。所以想請教各位前輩應該怎麼跟行政協商?若還是沒得簽合約,入職後若發生違反勞基法或是薪資糾紛(面試時說好的試用期/正職薪資),應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