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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公司未填職務31-35歲

各位大神們好 前公司是固定每3個月會給有證照的員工 證照津貼 我是今年2月底  自願離職 因為我有兩張證照【天車+堆高機】1張證照加給500元 總共2000元 因為最後一次是111年12月給 現在前公司會計說公司規定的  要滿三個月才會發津貼 因為證照津貼公司都是發現金 這樣子算是有違反勞基法嗎 前公司在我離職後  我的特休還有4天沒休完 也沒有補貼現金給我 就已經違反勞基法了

證照金未給轉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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